城鎮體系(英語:Urban System),也稱為城市體系城市系統,是指在一個相對完整的區域或國家以中心城市為核心,由一系列不同等級規模、不同職能分工、相互密切聯繫的城鎮組成的系統。[1][2]這一概念在美國等國家被用於描述國家經濟與國家地理,中國自1980年代開始將其應用於規劃之中。

研究的起源

早在1920年代,包括德國地理學家克里司塔勒在內的地理學家、經濟學家就對城鎮群的問題進行了研究。1960年代,城鎮體系首次作為獨立概念,用於描述美國的國家經濟和國家地理。而用於規劃的實踐,則是從1980年代開始在中國流行起來。[3]

城鎮體系的特性

城鎮體系因其特殊的結構和系統性,具有整體性、層次性和動態性等性質。

整體性

城鎮體系是由城鎮、城鎮間交通連廊和城鎮間聯繫流、相互聯繫區域等多個要素按一定規律組合而成的有機整體。其中某一個組成要素的變化,都可能通過交互作用和反饋,影響整個城鎮體系。例如,城鎮體系中某一城鎮的興起或衰落,如深圳在珠三角城鎮群的從小漁村到大都市的快速興起;新的交通方式的引入,如京津冀城鎮群中天津市第二港口——天津南港的開通和京津城際鐵路的開通;中原城鎮群的山西局部地區煤炭資源的枯竭,勢必將引起起所在區域城鎮體系的平衡有所反應。

層次性

城鎮體系的系統由逐級子系統組成,各組成要素按其作用大小可以分成許多層級,如全國性的城鎮體系由大區級、省區級體系組成,再下面還有地區級或地方級的體系。德國地理學家克里斯踏勒在研究城鎮群眾,提出了中心地理論來對城市進行層次劃分。在中國大陸,中心城市由全球職能城市(國家中心城市)到區域中心城市,再到省區中心城市。因此,國家建設部以及地方規劃部門在制訂某一級城鎮體系規劃時要考慮到上下級體系之間的銜接。

動態性

城鎮體系不僅作為一定時間內穩定的狀態而存在,也隨着時間而發生階段性系統性的變動。因此,城鎮體系規劃需要不斷地調整、修正和補充。

城鎮體系規劃的實踐

城鎮體系在西方國家主要被用於研究國家經濟和國家地理,但少有用於規劃和實踐。城鎮體系規劃自1984年中國國務院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條例》以來,已經成為城鄉規劃的一種重要形式,由國家建設部負責編制地方各級規劃部門。[4][5]它旨在對一個特定的區域內合理進行城市的佈局,配置區域基礎設施,改善區域環境,確定不同層級城市的地位、性質和作用,協調城市之間的關係,以促進區域的合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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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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