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恐怖主義,由某個國家對其他國家,對外國國民或對自己國民進行的恐怖主義活動。[1]

這是一個頗具爭議的詞彙,因為如何定義恐怖主義本身在學術上及政治上就充滿爭議,宣告某個國家涉及國家恐怖主義也涉及到國際政治上的各種外交判斷。

定義

「國家恐怖主義」並沒有一個學術上或在國際上得到公認的官方定義。許多學者認為,由政府官方執行的行動可以被稱作「國家恐怖主義」。比如說,使用「恐怖主義」來表示主要目的為引起恐慌的暴力行動。聯合國曾在頒佈的《關於「反人類和平安全犯罪」》的草案法典中,提出有關國際恐怖主義的定義。在法典的第4條「為政治目的,武裝從一國領土入侵另一國領土」;第5條「由一國政府支持或執行造成另一國的內亂糾紛,或者該國當局對組織造成另一國的內亂糾紛予以容忍的」;第6條「由一國政府支持或執行的對另一國的恐怖活動,或者該國當局對組織造成另一國的恐怖活動予以容忍的」,這些都是有關恐怖主義的規定。草案法典的第6條也清楚描述了國家有可能採取恐怖主義行動。按此草案法典,國家可以被認為進行恐怖主義活動犯罪。

國際人道法與規制恐怖主義的法律體系的主要區別

國際人道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參與武裝衝突的人員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區分平民和戰鬥員以及民用物體和軍事目標。因此,國際人道法禁止故意或直接攻擊平民民用建築,禁止不分皂白的攻擊。使用人體盾牌或挾持人質的做法同樣受到禁止。在暴力局勢升級為武裝衝突時,將此類行為稱為「恐怖主義」並不會起到額外的作用,因為這類行為已經構成國際人道法定義的戰爭罪。

在國際人道法中,戰爭中的一些特定行為以及針對戰鬥員的攻擊不受限制;而在針對恐怖主義的法規中已默認為恐怖分子的任何行為都受到嚴厲禁止。此外,在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如果將其人員稱為「恐怖分子」,則可能抑制其遵守國際人道法[2]

對於國家恐怖主義的爭議

在社會科學和哲學領域,針對「恐怖主義」的討論大多是指非國家組織[3]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主席表示,前12份關於恐怖主義的決議均未涉及國家恐怖主義,因為其並不是一個國際法律概念,且濫用職權的政府應當受到國際公約中有關戰爭罪的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的審判,而不是違反了國際反恐法規。[4]同樣,前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表示「是時候停止對『國家恐怖主義』的討論了,國家的武力使用已經受到國際法的限制,而且不管政府間在恐怖主義的定義上有何不同,明確且得到我們一致認同的是任何針對無辜平民或非戰鬥員的故意襲擊,不管其原因如何,都是不可接受且適用於恐怖主義定義的。」[5]

布魯斯·霍夫曼博士認為,無法分清國家和非國家暴力會導致忽略一個事實,即「這兩種暴力間的本質不同」[6]。霍夫曼表示,即使在戰爭中,也存在規約和被普遍接受的行為準則,即禁止使用一些特定武器和策略,以及襲擊一些特定目標。比如,《日內瓦公約》和《海牙公約》規定,戰爭中禁止將平民作為人質,對平民或戰俘進行報復,入侵中立領土等。霍夫曼表示,「即使是對發生在過去25年來的恐怖襲擊做最粗略的回顧,我們也能看到恐怖分子已經違反了所有規定。」霍夫曼同樣認為,當國家違反了這些規定時,應以「戰爭罪」論處。

各方行為

俄羅斯聯邦

俄羅斯在俄烏戰爭期間多次被指責對平民目標發動無差別襲擊[7][8]。被俄國襲擊的平民目標包括兒童遊樂設施,人行玻璃天橋,市中心的十字路口等等。相關行為被立陶宛拉脫維亞波蘭愛沙尼亞歐洲議會認定對烏克蘭人民執行種族滅絕而宣佈俄羅斯為「恐怖主義國家」。[來源請求]

中華民國

1955年4月11日一名疑似被中華民國情報部門收買的機場清潔工將炸藥安上周恩來的座機。飛機在接近印尼海岸時爆炸,機上共有19人,除3名機員生還外,11名乘客及5名機組人員罹難。由於周恩來臨時改變路線,倖免於難。事後中華民國政府先是否認與此炸毀民航客機的恐怖襲擊有關,但隨着中華民國政府檔案的公開,事件最終真相大白。[9]

國家恐怖主義與台灣白色恐怖的連結是國民黨政府結合特務單位與白色恐怖時期之適用法令,形成暴力工具,對其人民加之以迫害。主要壓迫的對象,1950年代是在台之共產黨分子,1960年代後是台獨分子,主要目的為維護蔣氏政權於台灣的統治。[10]

1950至1955年間,國民黨政府在臺灣處死了4,000至5,000人,被稱為「臺灣五零年代白色恐怖」[11]。1960年執政當局將12萬6875人列為「行蹤不明」人口而予以撤籍[12]。整個台灣戒嚴時期,官方最保守估計的無辜被害者約14萬人,受軍事審判的政治受難人在20萬人以上[13][14][15]

中華人民共和國

自2017年底以來,在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下令打擊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政策和措施背景下,出現對中國共產黨侵犯維吾爾族和其他主要以穆斯林為主社群人權的嚴重指控[16],引起了聯合國人權辦公室和聯合國人權機制的注意,由此啟動了相關調查[17]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於2022年8月31日發佈《新疆人權報告》,指中國以反擊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為名嚴重侵犯新疆維吾爾族穆斯林的人權。報告稱在新疆發現一系列人權受到不當限制的情況,中國政府的行為可能構成國際罪行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特別是危害人類罪[18]

美利堅合眾國

有些學者指責美國參與了國家恐怖主義。按照他們的說法,美國用國家恐怖主義來保護資本主義精英的利益,美國還維持了一個從屬國新殖民主義體系,與地方精英一起通過恐怖主義來共同統治。這種觀點在專注於非國家型態的恐怖主義,以及獨裁統治下的國家恐怖主義的主流恐怖主義學者中引發爭議。[19]

2013年7月,玻利維亞總統府的胡安·金塔納部長在其專機被葡萄牙拒絕入境後譴責美國實施國家恐怖主義行動[20]。玻利維亞看守政府在2009年對莫拉萊斯和其內閣部長金塔納提出這兩人從事恐怖主義的控告[21]

2020年1月,美軍出動無人機在伊拉克首都巴格達國際機場外炸死蘇萊曼尼和伊拉克民兵武裝「人民動員組織」副指揮官阿布·邁赫迪·穆漢迪斯等人。伊朗認定美方襲殺蘇萊曼尼違反國際法,是「典型的國家恐怖主義」「犯罪行為」。[22] 伊朗最高國安委員會在聲明中說,這是為了回應美國將伊朗革命衛隊稱為「恐怖組織」[23]

緬甸聯邦共和國

緬甸國防軍被指對羅興亞人實行國家恐怖主義。[來源請求]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北韓被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指控有大量的集中營,以及對反對當局的國民實施種族滅絕,並且曾在過去綁架日本、中國大陸等地的人民,加上使用武裝漁船非法入侵日本領海,並且曾在黃海、東海、鴨綠江襲擊華人漁船,被認定為國家恐怖主義。[來源請求]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被指控實施種族滅絕,並且被指控境內有大量針對基督徒、猶太人的集中營,被認定為國家恐怖主義。[來源請求]

納粹德國

納粹德國被指控實施種族滅絕,並且被指控境內有大量針對猶太人的集中營,被認定為國家恐怖主義。[來源請求]

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

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的塔利班政權被國際認定為恐怖主義。[來源請求]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政府被美國指控為支持與恐怖組織合作的國家。[來源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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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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