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已撤銷的派出機構,是國務院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出的監督機構。

Quick Facts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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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國務院派出機構
行政級別副部級
聯絡方式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一局(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實際地址北京市宣武門西大街26號
郵政編碼100053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2000年
撤銷時間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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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向國有大型企業派出稽查特派員,對各國有大型企業的資產運營及財務狀況實施監督,21名副部級以上幹部成為第一批稽查特派員。2000年,根據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決議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通過了《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決定在稽查特派員工作的基礎上,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監事會主席由副部級國家工作人員專職擔任,由國務院任命。每位監事會主席分管1個辦事處(1位正局級專職監事擔任辦事處主任),負責監督3至5家國有重點大型企業。2000年8月,第一批36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由國務院任命通過,被派到中央管理的100家國有重點大型企業。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國務院又先後任命多名監事會主席。2001年9月任命的6位監事會主席到任後,監事會主席的人數已達到50餘人。首批監事會主席主要由原稽查特派員轉任,其他來自當時被撤銷的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幹部,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幹部和中央企業幹部。[1]

2000年2月1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3號發佈施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2]

2003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資委)組建,國務院國資委下設監事會工作局(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工作交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納入國務院國資委監管體系。此後,除2004年增補季曉南、李盛林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直至2009年初,監事會主席保持穩定,未增加新人(2007年底,劉學良復任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其間有部分監事會主席調離或到齡離任,監事會主席總人數下降。2015年呂黃生到齡離任,首批監事會主席中惟一在任者是2001年起任職的徐良。[1]

2003年5月13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8號公佈施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其中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範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3]

2006年9月28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資發監督〔2006〕174號)。[4][5]

2009年後,監事會主席加速更換。2009年3月、2010年4月,國務院分別一次性任命11位、9位監事會主席。2015年,季曉南、劉怡等十多位監事會主席作為副組長參加中央巡視組在中央企業的巡視工作。2009年以來上任的監事會主席中,僅有一部分是副部級調任,大部分是從廳局級幹部提拔。[1]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優化審計署職責。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財政部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審計署,構建統一高效審計監督體系。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6][7][8]

2018年9月1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決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職責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職責劃入審計署,不再保留監督一局(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核減行政編制26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名。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將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330名行政編制和70名司局級領導職數劃入審計署派出審計局,其中28名編制暫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繼續使用,專項用於原監事會主席及秘書,隨着原監事會主席退休或轉崗,逐年核減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使用的編制,相應交還給審計署派出審計局使用。屆時秘書工作安排問題原則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計署協商解決。」[9]

職責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第五條,國有企業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1. 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2. 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 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4. 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機構設置

根據有關規定,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設置下列機構:

  • 第01辦事處
  • 第02辦事處
  • 第03辦事處
  • 第04辦事處
  • 第05辦事處
  • 第06辦事處
  • 第07辦事處
  • 第08辦事處
  • 第09辦事處
  • 第10辦事處
  • 第11辦事處
  • 第12辦事處
  • 第13辦事處
  • 第14辦事處
  • 第15辦事處
  • 第16辦事處
  • 第17辦事處
  • 第18辦事處
  • 第19辦事處
  • 第20辦事處
  • 第21辦事處
  • 第22辦事處
  • 第23辦事處
  • 第24辦事處
  • 第25辦事處
  • 第26辦事處
  • 第27辦事處
  • 第28辦事處
  • 第29辦事處
  • 第30辦事處
  • 第31辦事處
  • 第32辦事處
  • 第33辦事處
  • 第34辦事處
  • 第35辦事處
  • 第36辦事處
  • 第37辦事處
  • 第38辦事處
  • 第39辦事處
  • 第40辦事處
  • 第41辦事處
  • 第42辦事處
  • 第43辦事處
  • 第44辦事處
  • 第45辦事處
  • 第46辦事處
  • 第47辦事處
  • 第48辦事處
  • 第49辦事處
  • 第50辦事處
  • 第51辦事處
  • 第52辦事處
  • 第53辦事處
  • 第54辦事處
  • 第55辦事處
  • 第56辦事處
  • 第57辦事處
  • 第58辦事處

歷任主席

每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分管一個辦事處。以下是歷任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10]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幹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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