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司法考試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並由司法部與各地司法廳(局)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國家司法考試始於2001年,在此之前僅有律師資格考試。根據現行的制度,除非在司法考試制度建立前就已經取得執業資格,否則要擔任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就必須通過統一司法考試。[1]
根據新華社報導,2017年8月28日,包括法官法等在內的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這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所涉及的司法考試改革將停辦國家司法考試,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律師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舊有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2]
有關機構
每年度的司法考試工作主要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司與國家司法考試中心負責。
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司由考試指導處、綜合處、教育處三個部門組成[3],主要負責[4]:
- 研究制定司法考試的工作規則和規範,制定國家司法考試的工作規章制度;
- 負責司法考試大綱編審;
- 管理指導司法考試考務工作,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
- 指導開展司法考試的理論研究和國際交流;
- 審查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對取得資格證書者進行管理;
- 開展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信息化建設,指導地方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國家司法考試中心有由辦公室、命題處、考務處、信息統計處和綜合處組成[5],主要負責[6]:
- 參與研究、草擬司法考試的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方案與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規章、規範;
- 參與、協助司法考試大綱編審工作;
- 承擔年度報名工作,匯總、分析全國報名數據和信息;
- 指導地方考區設置,匯總考點、考場設置;
- 建設司法考試題庫;
- 制定命題方案,承擔試卷的組拼、發送工作;
- 組織進行試卷的評判、成績登錄、分數覆核和分數統計、分析工作;
- 承擔司法考試考務工作的信息化建設;
歷史
- 1994年,律師資格考試首次向港澳台地區開放,三地共有359人參加,台灣有三人通過考試。不久律考大門因為「配套設施沒跟上」而關閉。[7]
- 2001年7月15日,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就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有關問題聯合發表公告。[8]
- 2001年10月30日,《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正式發佈,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8]
- 2001年12月30日,司法部發佈公告宣佈首次國家司法考試定於2002年3月30、31日舉行。[8]
- 2002年3月30日、31日兩日,全國司法考試統一舉行,共有36萬餘人參加考試。[8]
- 2005年9月17日,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順利開考,港澳首設國家司法考試考場。[9]
- 2008年8月14日,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發佈的修訂後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10]
- 2008年,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人數突破37萬人,實際參考人數近32萬人。當年,中國國家司法統一考試向台灣居民再次開放,據官方數據,當年有818名台灣人獲准參加考試。[7]
- 2018年,新華社報導司法考試改革相關訊息,表示國家司法考試將停辦,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考試資格
根據2008年頒佈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1]
-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應屆畢業生,部分地區可以放寬至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11]
- 品行良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1]
-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 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 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考察形式
司法考試以各年度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命題來源,考試形式分為四卷: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分析試題,實行全國統一評卷。[12]每一卷具體的考察內容是:[12][13]
考試時間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辦一次,2002年第一屆司法考試因為全國初任法官考試、初任檢察官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停考和首次考試過渡性的原因確定在3月舉行,其餘均選取每年九月的第三個星期六、星期日作為考試時間。[14]
出於保證大學應屆生參加考試的原因,故將每年考試的報名時間在七月。因為考試的的準備工作環節,如試卷運送、保管等工作可以避開「十一」假期,所以考試通常在每年九月舉行(2008年受到汶川大地震影響,四川省部分地區的司法考試單獨推遲考試)。[14]
通過率
- 以前的律師資格考試,主要考察法條,相對近年的全部為案例式的題目較為容易。但是通過率仍然不高。
- 在2006-2010這些年間,為了配合經濟形勢,通過率特殊地高(俗稱「放水年」[15][16])。其中2008-2009的通過率逼近30%。實際上,考試並非按照考生的絕對分數給予總分的。例如,在低通過率的年份考獲低分的,在高通過率年度就相當於高分通過。[17][15]
- 2011年開始通過率急劇下降(從20%降了一半到10%左右),儘管當年(2011年)的考試題目較前明顯容易。
- 2012-2014年期間,考試難度突然提高,但是通過率反而再次下降到約7-8%以下。因此,這幾年最難通過。
- 2015年,普遍發現卷四的成績特高,許多卷二、三的成績不及格的,卷四分數幾乎達120-130,導致民法刑法不合格的卻可以高分通過的奇特現象。官方一直不會正式公佈通過率,但是,依據卷四的分數,2015年是又開始「放水」的年度。(備註:卷四實踐發現是用來調節通過率的)[18]
香港澳門考生的通過率是1-2%(該數據包括了剛來自中國大陸的移民考生,真正香港澳門本地受教育的考生通過司法考試者非常少)。[19]相對而言,台灣考生的通過率比港澳高得多。
成績查詢
司法考試的成績通常於11月中下旬公佈,理論上每年司法考試的合格分數線需要與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商議。[20]但每年實際的合格分數線均為360分,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合格分數線為315分。[21][22][23][24][25]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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