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地方法院之一,本院及所屬「嘉義簡易庭」位在臺灣嘉義市,所屬「朴子簡易庭」位在嘉義縣朴子市。該法院管轄的地理區域為嘉義縣、嘉義市,行政組織上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轄下,通常簡稱為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院或嘉院。
歷史沿革
嘉義地院的前身可追溯至台灣日治時期,1896年,台灣改行民政,臺灣總督府以律令第一號公佈「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調整法院組織,依該條例於同年7月15日成立嘉義地方法院,按當時之行政區劃,係管轄臺灣民政支部嘉義出張所(約當今嘉義縣及嘉義市)之司法事務。次年(1897年)11月15日,同時依該條例成立的雲林地方法院被總督府以府令以廢止,相關業務併入本院。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全台地方法院僅餘三座,嘉義地方法院縮編為台南地方法院嘉義出張所,隸屬於臺南地方法院。出張所原亦從事審判,惟1909年10月25日嘉義出張所被撤銷,縮編為登記所,僅受理不動產登記事項,不着手審判事務,直至1919年1月7日恢復為出張所,並恢復審判事務。
1919年8月8日,台灣司法制度再度改革,出張所於斯時再改制為台南地方法院嘉義支部,管轄範圍包括今雲林縣、嘉義縣及嘉義市一帶。其轄區在日治末期為臺南州嘉義市、嘉義郡、斗六郡、虎尾郡、北港郡及東石郡,是全台8個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之一。
- 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當年12月22日接收嘉義支部完成,改名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嘉義分院。迨至1947年3月1日,正式升格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1956年4月15日,在雲林縣虎尾鎮設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雲林庭,受理雲林縣北港鎮、四湖鄉、口湖鄉及水林鄉4鄉鎮以外之16鄉鎮的民事案件。
- 1964年7月1日,雲林縣全縣改由新成立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所轄區域僅餘嘉義縣全境。
- 1982年7月1日,嘉義市升格為省轄市,仍歸本院管轄,本院轄區未變。
- 1991年7月1日,成立嘉義及朴子二處簡易庭,並同時受理簡易訴訟案件。
- 2003年9月20日,因原位於嘉義市中山路建築設施已老舊,在嘉義舊監獄農場動土興築新院區。
- 2007年9月11日,位於嘉義市林森東路新址落成啟用,原中山路建築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進駐。
管轄區域
組織
- 院長
- 民事庭
- 家事法庭
- 行政訴訟法庭
- 刑事庭
- 少年法庭
- 調查保護室
- 簡易庭
- 民事執行處
- 公證處
- 司法事務官
- 提存所
- 登記處
- 非訟事件中心
- 書記處
- 民事紀錄科
- 家事紀錄科
- 行政訴訟紀錄科
- 刑事紀錄科
- 少年紀錄科
- 簡易紀錄科
- 民事執行紀錄科
- 法官助理
- 非訟中心紀錄科
- 文書科
- 閱卷室
- 收發室
- 掃瞄中心
- 檔案室
- 影印室
- 圖書室
- 庶務
- 出納
- 贓物庫
- 訴訟輔導科
- 研考科
- 總務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資訊室
特色
- 本院轄區人口為760,520人(2021年8月),是中華民國所轄人口排行第12的地方法院。
日治檔案
- 本院於2000年經清查發現382匣日治時期卷宗,其中部分行政文書甚至始自日治初期的1899年,是研究當時法律史、經濟史的重要資料。
著名案件
- 八掌溪事件衍生之相關訴訟案件
- 阿里山小火車翻覆之相關訴訟案件(2003年3月1日下午2時前往神木站途中,造成17人死亡、約171人受傷)
- 陳瑞欽連續殺人案
- 新臺幣86億賭博犯罪所得刑事案件,被告曾就嘉義地院的終局羈押裁定聲請釋憲,並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9號解釋[3]合憲
- 臺鐵嘉義車站刺警命案
交通資訊
本院
路線 | 業者 | 行先 | 停靠站 |
---|---|---|---|
光林我嘉線 (黃線) |
國光客運 | 港坪公園-蘭潭 | 獄政博物館 |
嘉義簡易庭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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