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陳鐶(1954年-),臺灣法律工作者,曾任檢察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務部常務次長、政務次長、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司法院大法官[1][2]。其曾在首訪時向媒體表示其法學見解立場為保守派。[3]
吳陳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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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 | |
任期 2015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 | |
提名 | 馬英九 |
個人資料 | |
出生 | 1954年(69—70歲) 臺灣 |
國籍 | 中華民國 |
職業 | 檢察官 |
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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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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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吳陳鐶畢業於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步入職場後先後於各地檢察單位、最高法院檢察署以及法務部任職,相關資歷完整。[4]2015年4月獲得時任總統馬英九提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於同年6月於立法院通過人事案,10月正式就任,2023年9月卸任。[5]
知名釋憲案
吳陳鐶大法官曾表示大法官亦會有自身的政治認同和見解,重視也維護人倫關係的傳統價值,因此是當前司法院大法官中色彩較為鮮明的保守派。[3]
吳陳鐶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提出不同意見,吳大法官於「不同意見書」中表示,《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婚姻乃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為社會形成與發展基礎,乃一種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制度(Institution),具有深植人心的社會及文化意涵,可能因不同社會而有巨大差異,反映一個國家社會及文化價值觀。變更與否,涉及整個社會及文化價值觀變動,並非一味地仿效他國作法即可,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應由代表全國民意之中央立法機關,經由立法程序的間接民主程序;或由全國民眾透過公民投票,創制立法原則的直接民主程序決定。[6]
“ | 多數意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認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均受《憲法》之保障,邏輯謬誤。 | ” |
——釋字第748號解釋吳陳鐶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
吳陳鐶大法官於釋字791號解釋中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已不合當前社會風俗、倫理觀、價值觀應予修正或廢止,應由代表全國民意的立法院經由立法程序等民主程序決定,不應由大法官來越俎代庖。[7][8][9]
“ |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家庭完整之家庭制度、婚生子女之正常成長及國家社會安定與發展,屬極重要的公共利益,一個文明、法治的社會,難道要容許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妻之婚姻制度? | ” |
——釋字第791號解釋吳陳鐶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
軼聞
2021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佳樺審理一位王姓男子的外遇事件,王男妻子主張王男外遇對象楊女侵犯配偶權,吳佳樺法官認為釋字791號已認為刑法通姦罪、相姦罪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解釋公佈日後已失其效力,因此難認通姦或相姦行為有何侵權行為之不法性,遂駁回王男妻子針對「配偶權」的求償訴訟,而本案法官吳佳樺正好是吳陳鐶大法官之女兒,足見即使父女仍有相異之見解。[10][11]
相關著作
-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臺北:中華民國仲裁協會,2005年。
- 代理商之理論與實際,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9年12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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