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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制,與課田制為西晉並行的兩種土地制度。西晉太康元年(280年)晉武帝頒佈占田令「以名占田」,分王室、官員及平民三種。王室:王、公、侯,應以封國為家,但可在京城有房屋一棟。大國國王得郊田15頃、次國得10頃、小國得7頃。官員:依照官員的品第准許其佔據一定面積的田地、蔭客數及蔭戶數;平民:人民向國家登記戶口,並呈報所佔田畝數。占田令規定男子一人佔70畝,女子30畝。從占田制的內容看,它是一種既保護政府收入,又保護士族特權的土地制度。首先,占田制並非官方授予田地,也不是沒收地主大族土地授予農民,而是在曹魏原來屯田制破壞後,允許農民佔有開墾無主荒地。占田制度對於官僚士族占田,蔭客等有特權方面的規定,其主要精神在於確認與保護他們的既得利益(已佔有的大量土地與人口),而非限制。與曹魏自耕農相比,西晉農民的戶調增加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一倍,因為政府計征是按人丁而非曹魏的校畝,不論人丁是否占足規定的課田,都按法定課田數交租。但是,與屯田制下農民相比,解除了軍事管制下的強迫勞動;擁有土地,也提高了農民生產積極性,占田數高於課田數,鼓勵了人們的開墾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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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3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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