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秦朝
戰國時代,許多諸侯國廢除了春秋時期通行的卿大夫的采邑制度,設置郡、縣。隨之出現了徹侯、君等具有食邑的封爵。秦國自商鞅變法後,採取二十等爵制,徹侯為最高一等,其次爲關內侯,均有食邑。漢朝建立後,延續此項制度。徹侯以縣、鄉或亭爲食邑,即爲侯國,「金印紫綬,功大者食縣,小者食鄉、亭,得臣其所食吏民。」[1],其他諸爵得食俸祿如官吏。
漢朝
西漢的列侯獲封縣,封地稱國,各列侯食邑高低不等,少者百戶,多者如長平侯、冠軍侯等可達萬戶。列侯國置國相一人,相當於縣之令、長。列侯自置家丞、舍人、庶子、門大夫、洗馬、行人等家臣。列侯如果不任職或娶公主,就需要去封國居住,稱為「就國」或「歸故國」。列侯居京師則主爵中尉領之,就國則郡守時時巡察之。
起初漢高祖劉邦曾定下白馬之盟,稱:「若無功上所不置而侯者,天下共誅之」,但一直沒有被遵循,相反,拜相者必封侯,尚主者必封侯,以及皇后父親兄弟必封侯,成為漢朝慣例。
東漢列侯共分五等,分別為縣侯、都鄉侯、鄉侯、都亭侯及亭侯。縣侯以縣立國,制度與西漢相同。鄉侯、亭侯不立國,只設置家臣。適時列侯若是無子便會在去世後被國家收回爵位,非直系成員會在一定條件下被紹封。東漢一朝由於低等列侯的氾濫,列侯之間地位的差距逐漸拉大。列侯之間地位通常也有高低不等,其具體等級往往由「品位性銜號」與食邑大小來標誌,如萬戶侯往往勝於千戶侯,特進侯往往勝於下士小國侯及隈諸侯。[2]
曹魏
魏國初期繼承東漢制度,列侯仍然為非宗室的異姓臣僚之最高封爵。咸熙元年(264年),在晉王司馬昭的主持下,創建了五等爵,列侯居於五等爵之下,遂成為異姓的較低封爵。自此到南朝宋,五等爵與列侯中均有縣侯。
晉朝
晉朝繼承魏末制度,列侯分縣侯、鄉侯、亭侯三等,食邑高低不等,都不立國,自置家丞、庶子。五等爵分居第一品、第二品,縣侯為第三品,鄉侯為第四品,亭侯為第五品。[3]
南朝
南朝宋的制度與晉朝相同。南齊時期,因五等爵制中也有縣侯,因此最終取消了列侯中的縣侯,只留下了鄉侯、亭侯兩等。陳朝爵制,鄉侯、亭侯均為第八品,視千石。589年,隋朝滅陳,列侯一爵也隨之結束。[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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