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又稱公共用物,德語:Volkseigentum,英語:Public property),謂國家或地方行政主體為達到行政目的,直接供行政行使或民眾使用之物,像是公園、河川等等。與個人所有的私有財產恰好相反。
分類
在法律上,公物大致上可以分為四類:
「行政使用公物」又稱為「公務用物」,指的是達成行政的工作而直接使用的公物。這類公物單純供行政主體使用:例如軍艦、警車等等。 在某些情況下,人民也可以使用公務用物,例如:
- 基於行政任務之執行:如因犯罪而坐上警車
- 基於契約:如廣告公司與警方訂契約借用警車拍廣告
「公共公物」指的是由行政主體所直接提供,供公眾可以自由在該物一般使用的範圍內,無需特別許可就可以使用的公物,例如:道路、橋樑、廣場等等。這類公物也是一般人對於公物的定義。
「特別公物」和「公共公物」類似,都是供民眾使用的公物。但是與「公共公物」不同的地方是,並不是允許所有的民眾自由使用,而是要在特殊目的下,經由主管機關許可才可以使用的公物,如生態保護區、國家公園等等。
「公營造物」指的是如公立圖書館、公立學校、公立醫院等等的公物。這類公物不能夠單獨使用(沒有書籍的圖書館是不能使用的),必須要有人運作才能夠發揮其功能,如校舍必須要有教師與教材才能夠變成可以使用的學校。
參考資料
- 劉建宏,《口述行政法講義》(2006年9月17日),頁三十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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