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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英語:Promulgation)是法律法規經立法機關表決通過後公佈大眾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況

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 法律簽署公佈後,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以及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1]

行政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有關國防建設的行政法規,可以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共同簽署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公佈。行政法規簽署公佈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發佈公告予以公佈。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予以公佈。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准後,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予以公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經批准後,分別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予以公佈。

  地方性法規、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公佈後,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本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 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佈。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或者自治州州長簽署命令予以公佈。

  部門規章簽署公佈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佈後,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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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情況

完成三讀的法律案由立法院提請總統公佈並送行政院。總統應在收到10日內簽署總統令公佈法律(並發表在總統府公報),或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2]

其他各國的情況

法國

根據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的規定:「共和國總統在被表決通過的法律的最終版本被送至政府後兩周內公佈法律。總統可在兩周期限內向議會申請對此法律或法律中部分條文的重新討論,重新討論不可被拒絕」[3]

與美國相反,法國總統並沒有一票否決議會通過的法律的權力。

美國

國會法只有在如下情況下才有法律效力:

美國總統簽署;在收到十日內未被總統簽署也未被否決的法律;參議院與眾議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否決的法律。[4]

美國的行政法只有在《聯邦公報》上發表後才能被視為正式公佈。

憲法修正案則在被四分之三的立法機構批准後才能生效[5]

在有足夠的州(目前為38個)批准修正案後,由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局長給出修正案批准並成為憲法一部分的證明[6]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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