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管理機構(英語:Sports governing bodies)是具有監管或制裁職能的體育組織,其具有多種形式和監管職能,包括對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以及決定其管轄體育項目的規則變更。
體育管理機構有不同的監管範圍,可能涵蓋綜合國際公認水平的運動項目,例如:國際奧委會和國際殘奧委會;也可能只涵蓋單項國家級別的運動項目,例如:欖球聯盟。國家體育管理機構很多時候必須隸屬於同個運動項目的國際機構。
類型
每項運動都有不同的管理機構,並可以通過其附屬協會、俱樂部和團體來定義不同的運作方式。
國際體育聯合會(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是針對單項或系列運動的非政府非營利組織,並對該項運動進行最高級別的管理。[1] 國際聯合會致力於制定一套共同規則,推廣並組織國際級比賽;在適用的情況下,國際體育聯合會在奧林匹克負責監管有關的運動項目。
首個個國際體育聯合會成立於20世紀末,大約有30個國際體育聯合會總部設在瑞士,其中約20個位於國際奧委會所在地洛桑。[1] 奧運會不設項目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由與國際奧委會同等的組織管理,例如: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
國際體育聯合會通常由立法和行政部門組成,立法機構通常被稱為代表大會或大會,負責制定其體育政策,由所有國家聯合會組成,每個國家聯合會擁有一票;行政部門通常被稱為理事會或執行委員會,由立法部門選出的成員組成,負責指導、管理和代表其聯合會。[1]
信託(Trusts)是用於控制資金以發展和推動體育運動的組織或團體,例如:青年體育信託。
國家理事機構(National governing bodies)與國際聯合會的目標相同,但僅在一個國家或國家部分範圍內執行管理。國家理事機構支援當地體育協會,並經常負責國家體育隊,例如:國家奧委會和國家殘奧委會,分別負責管理國家參加奧運會和殘奧會的事務。然而,由於部分政府的認可要求,國家管理機構可能不同於國家聯合會(national federations);[2] 此外,國家管理機構也可以是一個超組織,代表一系列不相關的特定運動項目,例如:北愛爾蘭水下俱樂部聯合會。
綜合運動會主辦機構(Multi-sport event organizers)負責組織包含多項運動的賽事,最著名的例子是現代奧運會的組織者國際奧委會;其他一些主辦機構通常針對某個群體,例如: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世界軍人運動會、不敗運動會等。
職業體育聯盟(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s)通常代表體育運動最高水平的比賽,特別是由世界各地某項運動中的最佳運動員組成。因此,職業聯盟通常與國家或國際聯合會合作,但不同聯盟通常是分開運作。大多數北美職業聯盟通常不設業餘聯賽,因為業餘運動員大多在獨立的聯盟參賽。
此外,大多數職業聯盟都會與其他聯盟聯繫,因為運動員通常會嘗試晉級最高水平的聯盟,才會出現升降班制度;或者,在沒有升降制度的聯盟體系中,職業聯盟的俱樂部可以設立一支小型職業聯盟隊伍,將表現不佳的運動員刷出聯盟,以此將激勵運動員通過更好的表現,為運動隊做出更多貢獻。
批評
2014年,人權與商業研究所(IHRB)發佈的一項研究報告,批評國際奧委會和國際足協等主要國際體育管理機構,在人權和勞工權利方面沒有充分的規定。[3]
另見
- 體育法規
- 國際體育組織列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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