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 facto(拉丁語:de facto,發音:[deː ˈfaktoː],英語發音:/deɪ ˈfæktoʊ, di -/day FAK-toh, dee -[1]),中文譯作事實上或實質上,是源於拉丁語的法學詞彙,指某規範在事實上存在,但或許未被法律等官方規範所承認[2][3][4]。相對地,de jure(「by law」(法律上))指因循法律而存在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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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
在法理學中,該詞主要意味着「已被實踐,但不一定受法律定義」或「它被實踐或它合規,但未正式確立」。基本上,這個說法與「de jure」概念(指「按法律規定」)相對應,特別是法律、管理或技術(如標準)的創立、發展或應用「不受」或「違反」指引,但符合「實踐」的情況下。當討論法律情形時,「de jure」意味着「法律上明確規定」,而「de facto」則意味着行動或實踐。類似的表達還有:「本質上(essentially)」,「非正式的(unofficial)」,「實際上(in fact; actually)」。就判決而言,「事實上的終身監禁」這個術語指的是一種不是終身監禁但在被告可能去世的年齡結束的判決。
技術標準
De facto standard是通過傳統、執行力或市場佔有率等手段獲得主導地位的標準(或正式或非正式)。它未必通過標準化過程獲得正式批准,可能沒有官方標準文件。
技術標準通常是推薦性的的,例如ISO 9000的要求,但也可能是強制性的,由政府規範強制執行,例如飲用水質量要求。術語「事實標準」有兩種用法:對應強制性標準(obligatory standards,也稱為「de jure standards(法定標準)」);或者在存在多個建議標準時表達佔主導地位的標準。
政府和文化
經濟
國籍
雖然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法律法定中國大陸為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故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但實際生活上,部分方面與外國人相同,例如不能參與投票、選舉和不得報考公職人員。[9]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定臺灣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無法核發護照給臺灣人。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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