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諒解備忘錄(英語: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縮寫:MOU),或稱作瞭解備忘錄合作備忘錄,是雙方或多方簽訂的一種備忘錄,僅用以記載不同國家政府組織間簽署雙邊英語Bilateralism多邊意向(動向)的文件。諒解備忘錄一般會包括雙方意願中一致的部份,其中也會包括雙方預期的共同行動。諒解備忘錄一般是用在當事人所表示的,尚未達到法律上的承諾,或是當事方還無法制定有法律強制力的協議。諒解備忘錄會比君子協定要正式一些[3][4]

2014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長王毅與印度外長蘇什瑪·斯瓦拉傑簽署諒解備忘錄,中方開放一條新的進入西藏自治區印度教朝聖之路。印度教徒經典朝聖路線「岡仁波齊峰-瑪旁雍錯朝聖之路」以往只能經里普列克山口,2015年起開放乃堆拉山口[1][2]

國際公法上的此類諒解備忘錄雖然被歸類爲條約的一種,但實際上在締結程序和法律約束力方面存在重大差異。在君主制時代,條約是由主權國王及其代表全權代表簽署的,因此口頭同意或發佈備忘錄具有外交條約的約束力。現代民主國家之間的正式條約需要議會等機構的批准,因此備忘錄的存在是否被視爲國家之間的正式條約取決於議會的批准。然而,制定備忘錄的政府之間或負責方之間的法律約束力通常得到承認——1950年美國副國務卿詹姆斯·韋伯認為諒解備忘錄也可能有效力:「只要國家正式同意這項義務,就產生國際法效力,而不問這種措施的形式。」 但通常諒解備忘錄不會訂下罰則,所以如果一方不履行當中的條款,另一方亦無可奈何。必須轉換為正式條約契約,方能保証履約。而時任美國總統當勞·特朗普曾表示MOU沒有任何效力:「我想備忘錄在某種程度上不是我們要的契約。我認為,我們現在的備忘錄是要納入最後的契約。對我來說,最後的契約才是真正重要的。」因此要求2019年中美雙方貿易代表簽的「諒解備忘錄」改為「貿易協定」[5][6]

許多公司及政府組織用諒解備忘錄來定義部門、組織或是關係緊密公司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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諒解備忘錄的效力

企業家出身的美國總統當勞·特朗普曾表示「MOU沒有任何效力」,如2019年2月當着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代表劉鶴副總理及美國貿易代表勞勃·萊特海澤面表達自己不滿意中美代表簽個「諒解備忘錄」。特朗普說:「你要麼達成『協議』,要麼不要做。用其他東西來表示『協議』,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它們在我看來,不是那麼有價值。」最後說,「我想備忘錄在某種程度上不是我們要的契約。我認為,我們現在的備忘錄是要納入最後的契約。對我來說,最後的契約才是真正重要的。」特朗普堅持這項看法,直到中方改口稱「貿易協定」[6][5][7]

2014年崑山的水中仙公司與臺北農產公司(北農)簽訂了諒解備忘錄,稱水中仙公司要向北農購買一萬盒高級茶葉。但中華民國立委賴坤成指出,最後北農只賣了六百多盒,不到七百盒,還是降價求售的[8]

2018年,台中市長林佳龍與德商哈利霍夫曼諮詢公司簽訂「海水採礦聯合開發投資案」合作備忘錄,宣佈全球首例多元海水多元採礦計劃落腳台中港,將興建首座海水採礦場。市政府成立專案小組全力協助,事後發現該公司為1人公司而破局。簽署MOU僅代表合作的開端,此後需要進入實質審查及把關程序,還有送中央環評、投審會等跨部會許多程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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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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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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