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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間性或相互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是哲學、心理學、社會學和人類學概念,指人和人之間觀點上的關係或交點。社會學家創造該詞以描述各種人類互動,其具體定義有多種形式。
主體間性或相互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是社會科學家創造的術語,用來指稱種種人類互動的類型。例如,社會心理學家Alex Gillespie及Flora Cornish列舉了七種「相互主體性」定義,別的學派還有其他定義:
1. 人們對於概念之共同定義的相互認定;
2. 人們於同意或不同意、理解或誤解的的相互認知;
3. 人們對彼此的意圖、感受及信念所做的歸因;
4. 人們對其他人的隱含或自然而然的行為傾向;
5. 人們在某種情境中的互動表現;
6. 人們共有且視之為理所當然的預設背景,無論有共識或爭議;
7. 「人們諸多觀點間種種的可能關係」。[1]
社會科學用「相互主體性」來指稱「意見一致」,也就是說,如果人們同意某組意義或對某個情境有相同感受,他們之間就算有「相互主體性」。類似的用法是Thomas Scheff的定義:「相互主體性是兩個以上的個人之間所共享的主觀狀態」。[2]
相互主體性也被用來指稱「常理」,是人們在彼此互動中建構的共同意義,也是共同資源,用來詮釋社會及文化生活元素的意思。換言之,當人們共用常理,則共用情境定義。[3]
精神分析師Jessica Benjamin在《愛的羈絆》中寫着:「相互主體性的概念來自于爾根·哈伯瑪斯(1970)的社會理論,他用『相互理解的主體間性』的語言來勾勒某種個人能力與社會領域。」[4]:19精神分析師Molly Macdonald則說相互主體性的「潛在起源」可能是讓·伊波利特1955年探討「黑格爾現象學中的人類處境」的論文中所使用的語詞l'inter-subjectivité[5]。無論如何,現象學家埃德蒙德·胡塞爾(其作品常為哈伯瑪斯及伊波利特所引用)是率先發展這個術語的人,其後又由埃迪特·施泰因、伊曼紐爾·列維納斯及莫里斯·梅洛-龐蒂等現象學家加以闡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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