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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又名《馬凱條約》,是指1902年9月5日大英帝國與清朝的政府簽署的16項條約。此項條約廢除了厘金制度並取消了外國公民的治外法權。
這項清朝與英國簽署的條約與美國、日本及其他國家在1902到1903年簽署的幾項經商行船條約一同源於1901年《辛丑條約》的第十一條。該條款指出 「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1]
在中國海關專員賀璧理(A. E. Hippisley) 和F. E. Taylor的協助下,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席呂海寰(1840–1927)與中國鐵路公司總經理盛宣懷(1844–1916)組成中國代表團。隨後中國海關副檢察長R.E. Bredon作為助理代表加入了代表團。[2]
英國方面,在上海商人Charles J. Dudgeon和北京使領館秘書Henry Cockburn的協助下,代表團由詹姆斯·馬凱 (James Mackay) 帶領。[2]
談判開始於1902年1月11日,結束於同年9月5日。與之前的《南京條約》和《天津條約》不同,《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不是外國列強強迫清朝官員簽訂的文件。相反,是中國代表團在意識到外國措施對國內外稅收政策的影響後,努力為自己爭取到的利益。[3]
《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由十六條條款以及三個附件組成,其主旨在於廢除厘金制度以及加重關稅。厘金制度雖一直作為省級或縣級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但其之前存在的40年裏一直被地方官員利用來胡亂徵稅,阻礙了國內外商人的正常貿易。為了彌補由於厘金制度的廢除導致地方政府稅收方面的損失,清政權將進口稅提升到12.5%,將出口稅提升到7.5%,但為了維持稅收的合理性,又將面向國外物資的內部過境稅廢除。[3][4][5][6]
這個條約的大致內容有:
此外,這個條約的附件就准許英國輪船在中國內河較前擴大航行範圍做了具體規定。[7]
在《中國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簽署一個月後,英國駐中國商會(China Association)於上海舉辦了一次會議。會議中,該條約受到53人支持45人反對,支持者佔大多數。[8] 然而英國商人們卻向英國外交部長菲茨莫里斯(Henry Petty-Fitzmaurice)反映到,中國幾乎沒有履行關於貨幣,挖礦,稅收,和航運的相關規定,並請求英國政府立即讓中方履行其職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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