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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的民國建築問題,指的是1949年國府遷台後,中華民國黨政軍機構和其它組織、個人留在大陸的公私房產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沒收、使用,以及留在大陸的房主的房產被新政權沒收,引發的產權等一系列問題。
1948年起,一百餘萬的黨軍政人員隨中華民國政府離開大陸前往台灣。此類人士在中國大陸遺留的私人房產為新政府的各級政府所代管[1]。1950年代時,新政府承諾保護私有房產。
1955年社會主義改造啟動,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開始私房改造。1956之前的私房改造主要以公私合營的形式,但是遇到很大的阻力,改造極為緩慢。到了1958年起政府改將私房統一徵收後,再低廉租給幹部職工,而私房業主只獲得租金的20-40%的補償和部分自住房屋。這種方式被稱為「國家經租」。1964年,政府以法令剝奪原房東家屬對房產的繼承權。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紅衛兵大量搶奪原房主的房產,還得到了政府文件的肯定[2]。
有的房產成了中共政權的政府機構辦公樓,比如宋子文在岳陽路145號的別墅現為上海老幹部活動中心[3],孫科在延安西路的別墅成為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的辦公樓[4]。湖南省主席何鍵的女婿,長沙警備司令李覺的公館現為周南中學的辦公樓[5]。浙江省紹興市嵊縣商人馬孟希的經營蠶行的房屋,先後被用作村校、鎮政府、土產公司、供銷社辦公使用[6]。
有的房產被分配給他人居住,比如江蘇省銀行南京分行行長唐鹿門的別墅,1958年重新分配,2間房留給唐家人,其他房間分給3戶人家[7]。比如重慶市巴南區跳石鎮陳姓地主的百年莊園,1949年後被分給10餘戶貧下中農[8]。
1970年代末就開始執行「陸續落實統戰對象和高級知識分子被侵佔住房」的政策[9]。1983年9月8日,國務院下達《國務院批轉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對國民黨軍政人員出走棄留的代管房產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對台灣人員在大陸房產的歸還補償問題進行了說明[1]。
慈禧太后侄孫德恆的祖宅在1982年就得到退還,但承租戶不願搬離,德恆妻女用了十年時間才徹底收回祖宅[11]。上海棉紡織業大王薛福生的房子有七間,落實政策時,只還給薛家後人五間,有兩間仍被他人佔用[9]。湖南省議員陳雲章的院落天倪堂里有六戶居民,湖南省有關部門提供桐梓坡的六套宿舍給居民,才使他們搬出[12]。
張靈甫妻子王玉齡自1984年3月起,向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索要南京二條巷51號的花園別墅。但房屋在1985年因城市改造被拆除,相關部門也表示只能給予17萬元左右的補償款[13]。保山縣縣長陸人耀的二層小樓成為保山地委的辦公場所,後被拆除,現建有銀行辦公樓[14]。
民國房產可能同時存在着公有、私有、公私合有、產權不明的情況[7]。如上海4600多幢老洋房中,僅有60套左右獲得許可能進行產權交易,其他房產多是系統產、軍產,國家直管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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