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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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在1996年發佈,建立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將野生植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一級和二級;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由省級政府制定並公佈(已有16個省級政府頒佈了地方名錄)。條例的大多數規定都是針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所列物種制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要求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需要申請採集證。《條例》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必須經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1]
參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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