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是在2015年12月27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閉幕會上表決通過的一部旨在反對恐怖主義的法律,通過後當天由國家主席習近平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律共10章97條,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1]
簡稱 | 反恐怖主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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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
公佈日期 | 2015年12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16年1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18年4月27日(第1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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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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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 |
現狀:施行中 |
立法背景與經過
反恐怖主義法制定施行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反恐怖主義的法律規定見於刑法、刑事訴訟法、反洗錢法、人民武裝警察法等多部法律,以及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3)》、《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和2011年10月29日第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等,此外,中國還締結參加了《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公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反恐怖主義國際公約。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的第1267號、1373號、1333號、1456號等反恐決議也是中國反恐活動的重要依據。[2][3]
由於受國際恐怖活動高發、境內外東突勢力滲透煽動的影響,中國境內所面臨的暴力恐怖主義活動威脅越來越突出,發生了多起暴恐案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威脅到了中國的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族團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原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之上,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成為中國打擊恐怖主義的現實需要。[4][3]
2014年10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2014年11月3日將草案公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5]2015年2月25日,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對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6]
2015年12月27日,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60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交付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閉幕會表決。[7]同日,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閉幕會,會議應到168人,出席159人,以158票贊成、1票反對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4]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簽署第36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16年1月1日開始施行。[1][4]
主要內容
反恐怖主義法共10章97條,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全面系統地規定了中國反恐怖工作的體制、機制、手段、措施。[3]
第3條給恐怖主義作出明確定義,即「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爭議及回應
反恐怖主義法第18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相關條文在草案公佈後就引起了美國及人權組織關注,美國國務院曾指反恐法將進一步限制中國人言論、結社、集會和宗教自由,並憂慮美國企業和通信公司將被要求配合執法。[8]
2015年初,針對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人權觀察中國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稱草案「幾無異於對人權侵犯大開綠燈」,「必須全盤檢討,使其符合國際法標準」。草案中104條對恐怖主義的定義「企圖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引發社會恐慌、影響國家決策、製造民族仇恨、顛覆政權、分裂國家的思想、言論和行為」被指極不明確且無限制,特別是「影響國家決策」的標準過於寬泛,「顛覆政權」或「分裂國家」也常被用於起訴異見人士。草案規定設立「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它負責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而對認定不服的,也需要向機構申請覆核,缺乏正當法律程序保障。[9]在反恐法最終頒佈時,對「恐怖主義」的定義已經做出了修正,上述批評中的「影響國家決策」、「顛覆政權」和「分裂國家」等被刪除,而與認定與覆核的相關條文並未進行大的修改。
在2015年12月27日下午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針對路透社記者的提問,表示中國反恐法第18條的規定不會影響相關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也不會被用於侵犯企業的知識產權,或者損害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他表示,第18條的規定符合聯合國安理會關於打擊網絡恐怖主義的要求,與歐美的法律規定基本一致[a],符合反恐工作的實際要求。[10]
參見
- 恐怖主義與中國
- 反恐立法
註釋
參考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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