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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至1954年间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政府组织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於9月27日後選舉產生新政府之間時期的中央政府。
主席 | 毛澤東 |
---|---|
副主席 6 | 朱 德 劉少奇 宋慶齡 張 瀾 李濟深 高 崗 |
委員 56 |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名單 |
秘書長 | 林伯渠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 |
機構類型 | 行使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國家最高政權機關閉會期間)[1] |
行政級別 | 正國級 |
授權法源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 |
聯絡方式 | |
首長駐地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中南海等地 |
機構沿革 | |
1948年9月26日-1949年10月31日 | 華北人民政府 |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
接替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9月30日,選舉產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選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中南海勤政殿舉行第一次會議宣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履新,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宣佈就職[2]。
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央人民政府結束,其法定職權分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國防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承擔。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及以下機構組成,各機構的名稱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六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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