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lanxin/沙盒3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馬伯利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5(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5) U.S. (1 Cranch) 137 (1803))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803年判決的一個案例。莊園主馬伯利由於上屆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狀,而繼任政府的國務卿麥迪遜拒絕將委任狀下發,根據1789年《司法法》第13條,最高法院對此具有初審管轄權,於是馬伯里直接向當時並無實權的最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狀。在由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主筆的判決意見中,裁定馬伯利應該獲得獲得委任狀,但同時首次運用司法審查權,判定《司法法》因為違憲而無效,理由是根據美國憲法第三章第二節第二款,最高法院對此案並不具有初審管轄權,而僅具有上訴管轄權,故將案件撤銷。雖然馬伯利未得到委任狀,但美國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與行政權正面衝突的基礎上,樹立了對憲法的解釋權,即司法審查權。由此開始,司法權成為制衡行政權和立法權的第三種權力。
Quick Facts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辯論:1803年2月11日 判決:1803年2月24日 ...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 |
---|---|
辯論:1803年2月11日 判決:1803年2月24日 | |
案件全名 | 威廉·馬伯利 訴 美國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 |
引註案號 | 5 U.S. 137 1 Cranch 137; 2 L. Ed. 60; 1803 U.S. LEXIS 352 |
法庭判決 | |
《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違憲,因其給予了憲法未賦予最高法院的初審管轄權。國會不能通過違憲的法案,最高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 |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馬歇爾 聯名:佩特森、蔡斯、華盛頓 |
庫欣、穆爾沒有參與該案件。 |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一章、第三章;《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 |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