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中華民國內政部暫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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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中華民國內政部暫定古蹟指的是1982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實施之前,1979年中華民國內政部公佈的344處暫定古蹟[1];而這裏的「暫定古蹟」並不具法律地位,與現行《文資法》的暫定古蹟不同。這份名單的產生要回溯到1972年,當時內政部指示各地方政府對轄區內古蹟進行調查,於1975年彙整了541處;之後由內政部邀請的專家學者進行審查,依其價值分成一到三級[1]。1979年公佈時,原本提報的541處刪去了224處、增列27處,共計344處暫定古蹟,其中一級者有53處、二級者有84處、三級者有207處[1]。
以下列表將依據中華民國現行行政區劃分類,而要注意的是:在這份名單產生時,新竹市與嘉義市仍是縣轄市,故兩市的暫定古蹟當時是算在新竹縣及嘉義縣底下;而新北市當時名為台北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