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蘇格蘭法令》(英語:Scotland Act 1978)是英國國會的一項國會法令,旨在設立蘇格蘭議會,作為蘇格蘭權力下放後的立法機關[1][2]。在次年的權力下放公投中,該法令未能獲得修正案所要求的必要批准標準,因而從未付諸實施。
背景
在1967年漢密爾頓補選中,溫妮·尤因在蘇格蘭民族黨的開創性勝利之後,英國政府通過建立皇家憲法委員會(1969-1973年,常稱作基爾布蘭登委員會)來回應對蘇格蘭獨立的日益支持。
在回應官方委員會的報告時,詹姆斯·卡拉漢的工黨政府提出了建立蘇格蘭議會的建議。1977年11月,出台了一項蘇格蘭法案,規定建立蘇格蘭議會;並於1978年7月31日獲得御准。
擬議的蘇格蘭議會
如果1978年的蘇格蘭法案生效,它將創建一個立法權力非常有限的蘇格蘭議會。本來會有一位由「一等事務大臣」領導的蘇格蘭行政長官,接管了蘇格蘭事務大臣的一些職能。一等事務大臣職位的兩位可能的競爭者是斯特拉斯克萊德地區委員會領導人傑夫·肖牧師和約翰·P·麥金托什議員,但他們都在1978年去世。
大會成員將由「領先者當選」系統選出。蘇格蘭議會本來有權引入初等的立法權,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所立之法被稱為「措施」(measure,而不是法令)[3]。
蘇格蘭議會的會議將在愛丁堡攝政路的舊皇家中學舉行。前學校的大廳適合蘇格蘭議會使用,只需安裝麥克風和嶄新的橄欖綠色皮革座椅,就可舉行會議。
其還將建立一些其他的新的辦事處,例如:蘇格蘭主計長兼審計長。
全民公投與廢除
蘇格蘭法要求在蘇格蘭舉行「立法後」公民投票,以批准該法案的生效。在通過議會期間,喬治·坎寧安(代表英格蘭席位的蘇格蘭人)提出的修正法案進一步要求公投的批准額是蘇格蘭登記選民總數的40%,而不是簡單多數制[4]。
在1979年3月1日舉行的權力下放公投中,共有1,230,937人(51.6%)在公民投票中投票,投贊成佔大多數,這一總數僅佔登記選民總數的32.90%;但其中約77,400人(佔30.80%)投票反對[5]。工黨政府承認該法案的要求未得到公認,因此蘇格蘭不會實行權力下放。
根據該法案的條款,它會由議會批准被法定文書廢除。隨後,蘇格蘭民族黨以不信任動議反對政府,導致卡拉漢政府辭職,並重啓選舉。直到1979年7月26日,廢除該法案的投票在當時保守黨政府在瑪格麗特·撒切爾的統治下上台執政,方才舉行。
後記
在1998年,一個新的蘇格蘭法令通過,建立了現在的蘇格蘭議會。兩項法案的主要區別在於:
根據1978年的法案,只有極少數的具體權力可以下放到蘇格蘭;而根據1998年的法案,因為1998年法案中未提及的一切自動由蘇格蘭議會負責,所以保留給英國國會的權力是十分有限的。
其他條目
- 蘇格蘭制憲會議
- 1979年英國大選
參考內容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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