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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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亞聯合邦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馬來語: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Tanah Melayu;簡稱:「馬來亞憲法」)是馬來亞聯合邦的憲法和最高法律。該憲法由詹姆士·里德(英語:James Reid, Baron Reid)所領導的里德委員會於1956年6月開始起草、1957年6月獲英國國會通過、1957年8月15日獲英屬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通過、部分條款於1957年8月29日生效,並於1957年8月31日馬來亞聯合邦從大英帝國獨立當天正式完全生效。[1]
Quick Facts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概況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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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
司法轄區 | 馬來亞聯合邦 |
起草日期 | 1956年6月 |
批准日期 | 1957年6月(英國國會) 1957年8月15日(馬來亞立法會) |
生效日期 | 1957年8月29日 |
政體 | 聯邦君主立憲制 選舉議會民主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三權分立 |
立法機關 | 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
行政機關 | 馬來亞聯合邦內閣 |
司法機關 | 英國樞密院 |
廢除日期(英語:Repeal) | 1963年9月16日 (大輻修憲改以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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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亞聯合邦憲法》全文共有12個章節,主要重點包括將聯邦政府權力分成三個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之間皆受到的唯一制約是聯邦憲法確立的相互制衡。[2]三權分立制在聯邦及全國11州都一樣,以貫徹作為治國基礎的聯邦概念。此外,憲法也同時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伊斯蘭教作為聯邦官方宗教但同時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英國樞密院對馬來亞聯合邦的民事案、刑事案和憲法有關案件的終審權,以及馬來人的特殊待遇地位等。
1963年9月16日,馬來亞聯合邦、北婆羅洲(今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依據馬來西亞協定共組馬來西亞聯邦,《馬來亞聯合邦憲法》因而被《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取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