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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LGBT權益
香港人權的一部分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香港LGBT居民可能會面臨非LGBT居民未面臨之法律挑戰。儘管《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公共主管當局歧視非異性戀者,但個別私人僱主若不願聘僱此類人士,他們仍有法律上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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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香港的LGBT權益, 同性性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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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虹色香港 | |
同性性行為 | 女同性戀一直合法 男同性戀合法(自1991年7月11日) 男同性戀同意年齡16歲(自2006年9月20日) |
性別認同和表達 | 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者可變更性別,惟其出生紀錄之性別不得變更 |
同性伴侶關係 | 有限度承認(受養人簽證、公務員福利、合併報稅、公共房屋和遺產繼承,只限海外註冊) |
限制法規 | 只准一男一女結婚。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者,其重置性別視為其性別,准與異性結婚 |
收養 | 同性伴侶不得共同領養 |
反歧視保障 |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公共主管當局歧視性傾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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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香港仍未制訂《性傾向歧視條例》,該議題在香港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