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火警分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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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火警分級制度是香港消防處為每宗在香港境內發生的火警評級其嚴重程度及影響的制度,以作為調派消防車輛及裝備的準則。19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香港發生連場火災,包括木屋區、木樓、唐樓及工廠大廈等。適逢1961年,香港政府接納了副布政司戴麟趾的檢討報告,決定成立獨立的政府部門消防事務處。為警惕大眾、統籌救援工作及改善救援效率,消防事務處最終於1964年2月1日仿傚美國[1]實施火警分級制度,並依據實際情況分為一至五級。火警級別會按當時在場指揮人員判斷發出,只會升級而不會下調,直至火勢撲滅,現場指揮官下令停止消防動員為止。當火警升至第五級後仍無法有效控制或火勢持續擴大,則會考慮發出「災情警報」,亦即最高的災難級,火災級別書寫時應該使用羅馬數字;山火則由漁農自然護理署自1976年起負責分級並只劃分為3個等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