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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員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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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員服飾是指在清朝有正式職位官員的官方着裝,分為朝服、吉服、常服、行服、雨服。
清廷對官員的辦公着裝有着明確的限制,不同品級有不同的着裝,不能自行更改裝束。
後金天命六年(公元1621年)初定補服制度,順治年間有改動,至乾隆朝定製無改。[1]
清代官服中有對襟褂子,有大褂與短褂之分。其中大褂綴有補子,前胸的補子一分為二,後背補子則為完整面。因有補子,又稱補服或補褂。補服形式比袍短又類似褂但比褂要長,其袖端平,對襟,所以或稱「外褂」、「外套」。補服都是玄色(因避玄燁諱,稱石青色),所衣料可為緞、綢、紗等材質。皇帝、皇子、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固倫額附及其皇太后下至七品命婦皆為圓補,鎮國公以下及文武百官皆為方補。可搭配朝服袍、吉服袍與常服袍穿用。另短褂又稱「馬褂」,其長度短於大褂半截,約至腰際,因多搭配行服袍使用,故又稱「行服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