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圓券
中華民國歷史上的法定貨幣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金圓券為中華民國於1948年(民國37年)8月19日至1949年(民國38年)7月3日間由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流通範圍為除臺灣省外的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區域。該紙幣由於發行準備不足以及未嚴格實行發行限額而導致惡性通貨膨脹而聞名。在發行初期,政府以行政手段強迫民間以黃金、外幣兌換金圓券,規定每金圓的含金量為0.22217克,以金圓券一圓折合法幣300萬元的比率收兌急劇貶值的法幣。此舉給民間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對城市的中產階級影響尤巨,令中華民國政府大失民心,亦是中華民國政府在第二次國共內戰中迅速失敗的原因之一。金圓券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陸續用人民幣作價收回[1]:4439。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4年6月24日) |
Quick Facts 金圓券, 使用地區 ...
金圓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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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圓券10萬元券 | |
使用地區 | |
使用地 | 中華民國大陸地區 |
發行歷史 | |
始發時間 | 1948年8月19日 |
之前貨幣 | 法幣 |
廢止時間 | 1949年7月3日 |
發行面額 | |
紙幣 | |
- 常用: | 500圓、1,000圓、10,000圓、50,000圓、100,000圓、500,000圓、1,000,000圓 |
- 少用: | 1角、2角、5角、10圓、20圓、50圓、100圓、5,000,000圓 |
發行製造 | |
中央銀行 |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
貨幣估值 | |
通脹率 | 1,566,101.6% |
- 數據來源: | 《法幣、金圓券與黃金風潮》,1949年數據 |
此信息框顯示的是該貨幣被廢止前的最後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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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圓券發行失敗後,中華民國政府發行銀圓券,但很快在流通中被拒收。中共控制區人民政府在1949年(民國38年)6月起宣佈停止金圓券流通,以金圓券10萬元兌換人民幣1元的比率,收回後銷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