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界令
清代海禁措施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遷界令,又名遷海令,是清朝政府為打壓明朝遺臣鄭成功在台灣的明鄭王朝,斷絕中國大陸沿海居民對其接濟的命令。該命令要求山東至廣東[註 1]沿海居民遷入內地,並以修築工事、派駐兵員等手段監督之[2]。政令首次頒佈於順治十八年(1661年)[註 2],重申於康熙元年(1662年),再頒於康熙三年(1664年)。康熙八年(1669年)康熙帝親政後允許部分展界,而康熙十七年(1678年)再次要求遷界[3][4]。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軍平定台灣後則頒佈命令要求百姓遷回,期間二十餘年使東南沿海地區百姓多次遷移,雖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清帝國沿海人民和主要位處台灣的明鄭政權的物資人員溝通,但也造成清朝控制下的東南沿海地區田園荒蕪、人民流離、生計困頓[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