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夫南訴帕特森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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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夫南訴帕特森市案(英語:Heffernan v. City of Paterson,578 U.S. ___ (2016))是2016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公職人員第一條修正案權利案件,法院以六比二裁定,僱主如對僱員受保護的言論施以紀律處分,無論僱員言行是否屬於行使第一條修正案權利,均可視為僱主侵犯僱員憲法權利。
Quick Facts 赫夫南訴帕特森市案, 辯論:2016年1月19日 判決:2016年4月26日 ...
赫夫南訴帕特森市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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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2016年1月19日 判決:2016年4月26日 | |
案件全名 | 請願人傑弗里·赫弗南訴帕特森市等 |
訴訟記錄號 | 14-1280 |
引註案號 | 578 U.S. ___ 136 S. Ct. 1412; 194 L. Ed. 2d 508 |
既往案件 | 美國新澤西聯邦地區法院2011年5月23日:陪審團支持原告,法官因利益衝突迴避,案件重新分配;即決判決對被告有利,案件編號No. 2:06-cv-03882;2012年第三巡迴上訴法院推翻原判並發回重審,案件編號492 F. App'x 225;2014年新澤西聯邦地區法院即決判決同意發回重審,案件編號2 F. Supp. 3d 563;2015年第三巡迴上訴法院確認判決,案件編號777 F.3d 147(3d Cir. 2015);2015年最高法院調卷令136 S. Ct. 29 |
法庭判決 | |
警局誤以為警探在選舉中支持市長的對手而將他降職,無論他實際動機如何,此舉都侵犯他的第一修正案權利。撤銷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判斷並發回重審。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布雷耶 聯名:羅伯茨、甘迺迪、金斯伯格、索托馬約爾、卡根 |
不同意見 | 托馬斯 聯名:阿利托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42 U.S.C. § 1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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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弗里·赫弗南是新澤西州帕特森警探,應母親要求到配送中心取草坪標誌牌,上有在2005年選舉支持在任市長對手的內容。赫弗南本人沒有公開支持在任市長的競爭對手,但其他警員看到他取標誌牌後告訴上級,包括強烈支持市長的局長。警局認為赫弗南顯然公開支持其他候選人,將他降職為制服巡警。
赫弗南提起訴訟,認為警隊降職之舉侵犯他的第一條修正案權利。案件輾轉十年抵達最高法院,此前大部分時間是在聯邦地區法院,先後經三名法官審理。陪審團支持原告的裁決因故撤銷,後來支持帕特森市的即決判決又經上訴推翻,第三次審理仍以即決判決支持帕特森市。[1]
史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起草最高法院多數意見,稱最高法院在案件所涉領域已有先例,政府機構對從事黨派活動的僱員實施紀律處分違憲,除非活動對機構運作不利,或用人合同明確允許,故本案關鍵在於警局處分原告時的觀念。多數意見還指出,赫夫南的言行是否屬受保護言論根本無關緊要,警局處分等於警告大家避免行使第一條修正案權利。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起草不同意見書並由塞繆爾·阿利托聯署,認為原告的確受到傷害,但不屬侵害憲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