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不檢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行為不檢[1](英語:disorderly conduct)是一些司法管轄區的刑事罪行,可包括多種不守法的行為,因為此類法規經常被用作「包羅萬象」的犯罪。當人們行為擾亂但不存在危險時,警方可能會以擾亂治安罪來維持治安。 與之近似的有:遊蕩罪、尋釁滋事罪、妨礙治安罪、道德敗壞罪、有違公德罪、損害公眾利益罪(public mischief)。 在美國,擾亂治安行為通常被歸類為違法行為或輕罪。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機場、公園、政府辦公大樓或葬禮附近),在美國的一些州可能會構成重罪。[2]
行為不檢[1](英語:disorderly conduct)是一些司法管轄區的刑事罪行,可包括多種不守法的行為,因為此類法規經常被用作「包羅萬象」的犯罪。當人們行為擾亂但不存在危險時,警方可能會以擾亂治安罪來維持治安。 與之近似的有:遊蕩罪、尋釁滋事罪、妨礙治安罪、道德敗壞罪、有違公德罪、損害公眾利益罪(public mischief)。 在美國,擾亂治安行為通常被歸類為違法行為或輕罪。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機場、公園、政府辦公大樓或葬禮附近),在美國的一些州可能會構成重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