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一體五權憲法的原則,指在中華民國憲法53條指明下,「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這條並沒有詳細說明行政院能掌管多少的行政機關權力界限,但是依字面理解,行政院應對所有行政機關都有某一程度的掌管權力,而是否包括人事任命權就是爭議所在。

中華民國憲法在訂立時是五權憲法,與三權分立有實質不同,但是行政權之界限為何,只要是行政部門所屬政黨與國會大多派政黨不同,在三權分立國家仍有相類似憲法爭議,所以依然有可參考之處。

系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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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就訂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通傳會)與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真調會)中,分別加入系爭條款,即是指明組織成員依立法院依政黨議席比例平均分配。在五權憲法下,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20 號,所有國家機關都必須設置於五院一會一府之下(之後國民大會自我虛級化及廢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疑是行政機關,而真調會則被爭論是行政附屬機關還是立法附屬機關(在解釋文指用它只能以立法附屬機關下存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為行政機關,若行政院或總統只能作名義上的任命,行政院全無其他權力,如何實踐行政院對此委員會的掌管,如何實踐行政一體,就是爭議所在。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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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13 號的解釋文有以下重點(以現代中文書寫):

  • 通傳會乃行政院所屬機關,而憲法修定文要求行政院就所有行政機關向立法院負責
  • 通傳會的施政水平,與其成員之任命有莫大關係,故行政需要保留該委員會的人事任命權
  • 立法院對行政院可施以制衡,對委員任命條件可施以限制,但不得完全剝奪行政院的實質人事任命權

獨立機關的界限

大法官許宗力在意見書中指出,獨立機關的組織形態不可能由憲法定明(否則變成司法院,監察院等是指定獨立於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機關),而是由立法者因政治需要而訂明。換句話說,獨立機關的「獨立程度」始終由憲法框架所限,若碰到這個底線,即構成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的當然違反。另外,獨立機關不可以成為由立法者製造,有行政能力機關,而又只向立法者負責,形成立法權侵犯行政權之實。

行政機關對獨立機關的監察關係,可能包括:

  1. 人事監督
  2. 事務監督

行政機關是否需要實行以上所有兩項監督,是可爭議的,但需要「某程度的實質監督」,卻是大多數法官的意見。

在其他方面,獨立機關之存在價值,並無重大爭議。

立法院附屬機關不能動用行政權

相反的專業意見

大法官王和雄與謝在全認為,行政一體原則並非中華民國憲法之原則。他們列舉不少例子,顯示考試院與總統府不在「行政一體」之內,亦顯示地方行政實際上不在「行政一體」之內(註:此例外為憲法中訂明的其它原則)。另外他們亦質疑人事權能否真的保持行政一體,與及,行政一體原則是否與獨立機關本質上對立,亦是疑問。

大法官王和雄與謝亦質疑美國所為總統制國家,與中華民國的制度不同,其案例 Buckley_v._Valeo 的參考價值為何。

美國的 Buckley v. Valeo 案例

197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Buckley v. Valeo英語Buckley v. Valeo案中決定,聯邦選舉委員會的任命安排加入由國會推舉的機制是違憲的,因為系爭條款違反三權分立。當時的選舉委員會設定成員八人,兩人為參議院眾議院的秘書推舉,並無投票權;兩人由參議院的多數領袖與少數領袖推舉讓總統提名,兩人由眾議院的多數領袖與少數領袖推舉讓總統提名,最後兩人由總統提名,整體人員都需要參眾兩院作通過方作實。

此決定的理由是,提名過程加入由國會推舉的機制,傷害到總統的人事任命權,這是美國憲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段所訂立的。

其它相似爭議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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