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民用航空局 (CAAP菲律賓語Pangasiwaan ng Abyasyon Sibil ng Pilipinas)是 菲律賓國家航空管理局 ,負責執行民用航空法規,以確保安全、經濟和有效的民航運行。[1] 該機構還通過其航空事故調查委員會調查航空事故。[2] 其前身空運辦公室是一個政府控制的政策協調的機構,隸屬於 交通運輸部

菲律賓民用航空局識別標誌

1948年6月5日,第224號共和國法令設立了國家機場公司,負責所有國家機場的管理和運營。[3]

歷史

菲律賓國會 於1931年11月20日通過的第3909號法令,在商務和通訊部下設立了一個辦公室,負責處理航空事宜,特別是執行商業與私人航空的規章制度。經第3996號法令修訂,還負責發放飛行員和航天器許可,空中交通規則、時刻表和民航費率的管理以及民航法的執行。[3]

從1932年到1936年,飛行員執照、航空器登記和商業航空記錄都沒有標準化。只有針對飛機及其所有人的登記,但未登記其適航性、飛行員及機師,和其他細節。[3]

1934年10月,第4033號法案獲得通過,要求菲律賓政府提供特許經營權,以經營航空服務和管理外國航空器的運營。[3]

1936年11月12日,菲律賓國會通過了第168號聯邦法,即民航法,設立了航空局。1945年3月菲律賓解放後,該局進行了重組,並歸入國防部 。其職能之一是頒佈民用航空條例。[3]

1947年10月,第94號行政命令將航空局轉移到新成立的工商部門,並更名為民航局(CAA)。[3]

1948年6月5日,第224號共和國法令設立了國家機場公司,負責所有國家機場的管理和運營。[3]

1952年6月20日,共和國776號法案,也稱為菲律賓民用航空法,重組了民用航空委員會和民用航空局。它定義了兩個機構的權力和責任,包括民航的資金、人員和其他制度。[3]

1975年1月20日,政府指令將有關機場計劃、設計、施工、改進、維護和現場採購的職責轉交給公共部門負責。與選址,規劃設計和資金有關的職責後來被交還給民航局。[3]

1979年7月23日,根據第546號行政命令,民航局更名為空中交通局(BAT),並歸入 交通與通訊部[4]

1987年4月13日,第125-A號行政命令更名其為航空運輸局,由空中運輸助理部長領導的航空運輸局。[5]

2008年3月4日,2008民航管理局法簽署,將航空運輸局更換為民航局,這是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具有準司法和准立法權力。 [6]

機構

飛機事故和調查調查委員會(AAIIB)是CAA的一個部門,是菲律賓的空難事故調查機構。。[7][8]

聯邦航空局和歐盟的降級和其他爭議

2008年1月17日, 美國 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將菲律賓的評級從第1類下調至第2類,因為其航空運輸辦公室未完全滿足國際安全標準。隨後, 菲律賓航空公司 (PAL) 總裁Jaime Bautista表示將降低2008年的增長目標。[9] 總統格洛麗亞·馬卡帕加爾·阿羅約在降級後解僱了代理航空運輸辦公室主任達尼羅·迪馬吉巴,並指定運輸和通訊部長Leandro Mendoza擔任ATO負責人。此外,美國駐馬尼拉大使館警告菲律賓的美國公民「由於對ATO涉嫌誤操作航空業的'嚴重擔憂',不要使用菲律賓航空公司。」 Dimagiba指責FAA降級是因為缺乏資金,聲稱ATO需要10億菲律賓比索(1美元= 40菲律賓比索),約為25,000,000美元。[10]

自2010年4月1日起,歐盟根據聯邦航空局的指導,禁止菲律賓航空公司飛往歐洲。亞洲時報報道,「歐盟大使 Alistair MacDonald 說:'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目前無法執行相關的安全標準,因此決定禁止在菲律賓獲得許可的所有航空公司在歐盟空域,直到這些缺陷得到糾正。'」[11]

2010年6月19日,CAAP維護的馬尼拉機場重要導航設備失靈。飛機用於往返機場的 甚高頻全向信標 由於大雨而停止工作,並且沒有可用的更換,必須從另一個機場拆借。[12]

參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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