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頭支票(dishonoured check),又稱跳票彈票(bounced check)、菝仔票台灣用語,源自日語不渡票,諧音訛化為佛仔票芭樂票),泛指無法兌現的支票,開票人會被銀行徵收附加費,也會影響信用

在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如果發票人故意發出空頭支票,乃刑事罪行。然而對於開出並行使空頭支票的行為屬於偽造文書、詐欺還是盜竊,各國法律的觀點均有差異。

各地區刑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一百零二條[1] 規定,「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2]規定,對於通過簽發空頭支票騙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對其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則不構成犯罪。但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3]的規定,對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香港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18B條——「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4]

(1)凡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

(a)不誠實地獲得免除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而不論該法律責任是他本人的或是另一人的;

(b)意圖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不論是否永久地不履行),或意圖讓另一人如此辦,而不誠實地誘使債權人或任何代表債權人申索款項的人等候付款(不論付款日期是否獲得延期)或放棄要求付款;或

(c)不誠實地取得任何豁免或減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責任,則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澳門

根據《刑法典》第214條——「簽發空白支票罪」[5]

一、簽發一支票者,如該支票係依據法律之規定及法律所定之期限被提示付款,但因欠缺存款餘額而不獲全部支付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如屬下列情況,則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a. 所簽發之金額屬相當巨額者;

b. 被害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或

c. 行為人慣常簽發空頭支票。

三、第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如被盜竊之物屬小額,則不以加重盜竊罪處理)

 中華民國(臺灣)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6]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根據《刑法》第201條——「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7]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比喻用法

  • 「空頭支票」又用來比喻沒有實踐的允諾。用法及實例:
    • 選舉前某候選人開出很多政見及諾言,但等到當選後卻做不到,就稱為跳票。
  • 另外「跳票」也用於形容預定發售的作品延期發行的情況。

空白支票

與空頭支票不同,空白支票是指不載明受款人、應付金額和付款日期,但附有付款人有效簽章的支票。此類支票通常留待確認付款資訊後才追加上述資料。然而前提是付款人必須有能力支付,不能有效兌現者因無法履行付款承諾,也算是空頭支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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