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通緝令又稱紅色通報,是國際刑警組織成員要求成員國協助偵查犯罪時發放的7種要犯通報之一,因通報左上角的國際刑警徽為紅色而得名,屬最高級別的緊急快速通報,其餘6種分別為藍色、綠色、黃色、黑色、橙色和紫色,各種通報以該組織的官方語言——英語、法語、西班牙語和阿拉伯語所發出[1]。此通報有效期為5年,可續期,直至緝拿歸案為止[2]。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5年5月22日) |
概要
紅色通報由會員國國家中央局向國際刑警組織秘書處提出申請,秘書處如果認為沒有違反章程或其他要求事項,就會依請求發佈[3],可視為一種可以進行臨時拘留的國際證書(當這些國家與通報的當事國有雙邊引渡條約時[4])。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紅色通報後可立即據此對通緝人員實施拘捕並參照本國的相關法律進行國際引渡。
但紅色通報非逮捕令,不具強制力,國際刑警組織僅代當事國向其他會員國發佈要犯資料,不代表該組織立場,除非特殊狀況或者經相關會員國同意,否則該組織並不會對個案或個人做具體評論。被通報的要犯是被國家司法當局通緝,國際刑警組織只是協助會員國警方找到這些人,以利後續的逮捕和引渡。紅色通報分為2種類型,第一種是在國際刑警組織網站公開展示通緝犯情報,第2種則僅限制於執法機構內部共享消息。如果國際刑警組織沒有對外公佈某個人的紅色通報(即該組織網站中搜尋不到要犯資料),有3種可能原因: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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