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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凭证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發票,是指經濟活動中,由出售方向購買方簽發的文本,內容包括向購買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品質、協議價格。除了預付款以外,發票必須具備的要素是根據議定條件由購買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須包含日期和數量,是會計賬務的重要憑證。發票也通常稱為付款單。為內部審計及核數,每一張發票必須有獨一無二的流水賬號碼,防止發票重複或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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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oice No. | Date | Purchase Order | Shipped | Shipper | Terms |
777 | 11/17/06 | 6895 | 11/17/06 | 偉記物流公司 | Net 15 |
數量 | 內容描述 | 單價 | HK$ 港元 | ||
15 本 | 魏計詞典 | 200.00 | 3,000.00 | ||
50 本 | 維機教科書 | 5.00 | 250.00 | ||
總計港元 | $3,250.00 |
中文中的「發票」一詞最早源於明朝,指皇帝代擬的奏章硃批。經濟活動中的「發票」於清朝中晚期隨着跨地域採購、銷售行為的增長而出現,源於「書契」,是商戶記錄其商品買賣、發貨、銷售的一個憑證,由毛筆在空白紙直接開具。1920、1930年代中國廣東、上海、北平、東北等地出現了預印有交易明細的表格式發票,是收到西方影響的結果[1]。當時民國政府規定,任何交易均需開具發票,而發票背面均需張貼印花稅票以便政府徵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家稅務總局於1951年加強了對發票的全面管理,由商戶或同業公會管理轉變為由稅務機關管理[2][3];同時推行表格式發票為主體,定額發票、限額發票、剪貼發票為輔的統一發票[4][5]。
目前在中國大陸,付款單、收款收據在民間有時也被統稱為發票。當局的會計制度規定有效的購買產品或服務的發票稱為稅務發票。政府部門收費、征款的憑證各個時期和不同收費征款項目稱呼不一樣,但多被統稱為行政事業收費收款收據。稅務發票中也分別有普通發票及專用發票兩種,除紙質發票外還有電子發票,二者效力相同。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於1951年在臺灣省推行統一發票,1960年推進至金門、馬祖[1]。台灣在日治時期使用的付款憑證名稱有「領收證」、「領收書」等。
在香港、新加坡和澳門,發票對應英文的invoice和葡萄牙文的factura,,由公司自行印製並經公司法人簽字/蓋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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