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英語: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在決定是否繼續擬議行動之前,對計劃、政策、方案或實際項目的環境後果進行評估。在這一背景下,當應用於個人或公司的實際項目時,通常使用「環境影響評估」這一術語;而當應用於國家機關最常提出的政策、計劃和方案時,則使用「戰略環境評估英語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EA)這一術語[1][2]。環境評估是環境管理的一個工具,是項目批准和決策過程的一部分[3]。環境評估可能受到有關公眾參與和決策記錄的行政程序規則的管控,並可能受到司法審查。

工廠排煙污染

評估的目的是確保決策者在決定是否繼續一個項目時考慮環境影響。國際影響評估協會英語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mpact Assessment(IAIA)將環境影響評估定義為「在作出重大決策和承諾之前,識別、預測、評價和減輕發展提案的生物物理、社會和其他相關影響的過程」[4]。環境影響評估的獨特之處在於,它們不要求堅持預定的環境結果,而是要求決策者在其決策中考慮環境價值,並在詳細的環境研究和公眾對潛在環境影響的評論的基礎上,對這些決策進行理由說明[5]

歷史

環境影響評估起始於1960年代,作為環境意識增強的一部分。EIA旨在估算擬議的發展或建設項目的影響。EIA提供旨在促進更客觀決策的技術評估。在美國,EIA在1969年獲得正式地位,隨着《國家環境政策法英語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的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在全球範圍內的使用日益增加。每年提交的環境評估數量「已大大超過了更為嚴格的環境影響報告(EIS)的數量。」[6]環境評估是一個「迷你環境影響報告(EIS)」,旨在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機構決定是否需要準備一個全面的環境影響報告(EIS)[7][8]

方法

包括以下通用和特定行業的評估方法:

  • 工業產品 - 產品環境生命周期分析(LCA)用於識別和測量工業產品對環境的影響。這些環境影響評估考慮與原材料的提取、輔助材料、設備;生產、使用、處置及輔助設備相關的活動。[9]
  • 模糊邏輯 - 環境影響評估方法需要測量數據來估算影響指標的值。然而,許多環境影響無法量化,例如景觀質量、生活方式質量和社會接受度。相反,使用來自類似環境影響評估的信息、專家判斷和社區情緒。稱為模糊邏輯的近似推理方法可以被使用[11]。也提出了一種模糊算術方法[12],並使用軟件工具(TDEIA)實施[13]

後續工作

項目結束時,通過將實際影響與預測影響進行比較,審計評估EIA的準確性。目的是使未來的EIA更加有效和有效。兩個主要考慮因素是:

  • 科學性 - 檢查預測的準確性並解釋錯誤。
  • 管理性 - 評估減輕措施在減少影響方面的成功程度。

審計可以作為對零假設的嚴格評估進行,也可以採用更簡單的方法,將實際發生的情況與EIA文件中的預測進行比較。

在進行EIA之後,可以應用預防原則污染者支付原則,根據預測的危害決定是拒絕、修改項目,或要求嚴格的責任保險覆蓋。

水電可持續性評估協議英語Hydropower Sustainability Assessment Protocol是一種針對性的方法,用於檢查環境和社會評估及管理計劃的質量。

世界各國或地區的實際應用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要求在項目建設前完成環境影響評估。然而,如果開發商完全忽視這一要求,並在未提交環境影響報告的情況下建設項目,唯一的處罰是環保局(EPB)可能要求開發商進行補救環境評估。如果開發商在指定時間內未完成這一補救評估,環保局才有權對開發商進行罰款。即便如此,可能的罰款也被限制在最高約25,000美元,這只是大多數重大項目總成本的一小部分。缺乏更嚴格的執法機制導致相當比例的項目在建設前未完成法律要求的環境影響評估。[14]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利用該立法在2004年暫停了30個項目,包括三峽工程公司下的三座水電站。儘管一個月後(美國重大項目EIA需要一到兩年時間),這30個被暫停的項目中的大多數恢復了建設,據報道已通過環境評估,但這些關鍵項目的建設曾經被暫停的事實是值得注意的。

2004年,生態環境部和國土資源部的聯合調查顯示,30-40%的採礦建設項目按要求進行了環境影響評估,而在某些地區只有6-7%的項目做到了這一點。這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為什麼中國近年來發生了這麼多採礦事故。

僅靠生態環境部無法保證環境法律和規章的全面執行,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燦發英語Wang Canfa教授觀察到。實際上,據王教授所說,中國環境法律和規章實際執行的比率估計僅為10%。[15]

中國香港

在香港,環境影響評估由1997年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規範,該條例於1998年生效。

最初提出的在塱原過境構建落落馬洲支線地面鐵路的計劃未能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九廣鐵路公司不得不改變計劃,將鐵路建設為地下鐵路。2011年4月,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的環境影響評估被發現違反了條例,被宣佈為非法。政府的上訴在2011年9月被允許。然而,估計這個環境影響評估法庭案件使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的建設成本增加了65億港元(當日價格)。[16]

中華民國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記載,「基於國家長期發展利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應兼籌並顧,於1994年公佈《環境影響評估法》,並規定各種開發行為,在規劃階段應同時考量環境因素,不合乎規定者,不得開發,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爾後亦陸續增修該法條文,而最近一次的修法於民國91年修訂,因此在臺灣的公共建設中,環境影響評估對於工程的進度快慢佔有很大的因素,對中小企業的管制比較寬鬆所以影響比較小。

美國

《1969年國家環境政策法案》(NEPA)於1970年實施,為聯邦機構行動、聯邦資助的活動或在美國被稱為「環境審查」或簡稱「NEPA過程」的聯邦許可/授權活動建立了環境影響評估政策[17]。該法還創立了環境質量委員會英語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該委員會頒佈了規章制度,以對該法的要求進行編碼[18]。根據美國環境法英語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law,編制環境評估(EA)是為了確定是否需要環境影響報告(EIS)。預計會受到或可能導致重大環境影響的聯邦或聯邦化行動,一旦知道影響的重要性,就會發佈準備編制EIS的意向通知。某些聯邦機構的行動必須先經過NEPA過程。與廣泛的誤解相反,NEPA並不禁止聯邦政府或其許可證持有者/許可人損害環境,也不規定如果環境影響評估結果不準確(無論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會有任何處罰。NEPA要求提前披露對潛在影響的合理陳述。NEPA過程的目的是確保決策者在做出最終決定之前充分了解環境方面和後果。

環境評估

環境評估(EA)是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準備的環境分析,旨在確定聯邦行動是否會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因而需要更詳細的環境影響報告(EIS)。環境評估的認證發佈結果可能是發現無重大影響(FONSI)或需要進行EIS。[19]

負責NEPA行政管理的環境質量委員會(CEQ)在1979年發佈了實施NEPA的規定。Eccleston報告稱,NEPA規定幾乎沒有提到EA的準備工作。這是因為EA原本打算作為一種簡單的文件,在相對罕見的情況下使用,即當一個機構不確定一個行動的潛在重要性是否足以觸發準備EIS時。但今天,因為EIS的準備工作要長得多、也複雜得多,聯邦機構正在盡力避免準備EIS,通過使用EA,即使在可能不適當使用EA的情況下也是如此。發出的EA與EIS的比率約為100比1。[20]

2020年7月,當勞·特朗普總統採取行動大幅削弱NEPA。CEQ發佈了一項最終規則,將EA的持續時間限制為1年,EIS的持續時間限制為2年。該規則還完全免除了許多項目的審查,並阻止考慮累積環境影響,包括那些由氣候變化引起的影響。該規則於2020年9月14日生效,是自1978年CEQ規章制度頒佈以來的首次更新。[21][22]

內容

環境評估(EA)是由聯邦行動機構準備的一份簡明的公共文件,其目的是:

  • 簡要提供足夠的證據和分析,以確定是否準備環境影響報告(EIS)或發現無重大影響(FONSI)。
  • 當不需要EIS時,展示與該法案的合規性。
  • 當無法展示FONSI時,促進EIS的準備。

環境評估包括對提案及其替代方案的目的和需求的簡要討論,如NEPA 102(2)(E)所要求,以及由於提議行動及認為可行的替代方案產生和發生的人類環境影響的討論,加上進行研究和諮詢的機構及利益相關者的列表,以達到這些結論。行動機構必須在EA對公眾可用之前批准它。EA通過本地、州或區域清理機構的可用性通知公開,通常由在提議活動區域的普遍發行的報紙上購買公告廣告觸發。

澳大利亞

在澳大利亞,環境影響評估(EIA)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70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的制定,該法要求準備環境影響報告。在澳大利亞,可以說,在聯邦(即聯邦)之前,EIA程序首先在州一級引入,大多數州對聯邦的觀點持有不同意見。其中一個先驅州是新南威爾斯州,其州污染控制委員會在1974年發佈了EIA指南。在聯邦(即聯邦)一級,這隨後通過了1974年的《環境保護(提議的影響)法案》(Cth)。1999年的《環境保護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法》(Cth)(EPBC法案)取代了1974年的《環境保護(提議的影響)法案》(Cth),是澳大利亞在聯邦(即聯邦)一級上EIA的當前核心法案。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這項聯邦立法並未取代州或領地環境和發展評估及批准的有效性;相反,EPBC法案與州/領地系統並行運行[23]。聯邦和州要求之間的重疊通過雙邊協議或一次性認證州程序來解決,如EPBC法案所提供。

日本

日本北九州跨海大橋原設計為鋼樑結構,但當地居民和地方政府認為影響海濱公園的景觀,最後改為懸索結構

泰國

自從1981年泰國政府頒佈了第一個強制性環評要求。目前,根據1992年泰國國家環境增強和保護質量法案第46條條例,泰國國家環境局的自然資源環境部(NEB)負責並具有對泰國EIA批准的最終通過和解釋權。

跨境申請

環境威脅不尊重國界。國際污染可能對大氣、海洋、河流、地下水、農田、天氣和生物多樣性產生不利影響。全球氣候變化是跨國的。具體的污染威脅包括酸雨放射性污染外層空間碎片、平流層臭氧消耗有毒油溢。1986年4月26日因核事故引發的切爾諾貝爾災難,是跨界核污染造成毀滅性影響的鮮明提醒。[24]

環境保護本質上是一個跨境問題,導致通過多邊和雙邊條約創建了跨國規制。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UNCHE或斯德哥爾摩會議)和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UNCED或里約峰會、里約會議或地球峰會)在創建約1000個包含至少一些環境及其保護條款的國際文書中起了關鍵作用[25]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的《跨界環境影響評估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a Transboundary Context》經談判達成,以提供跨界環境影響評估的國際法律框架[26]

然而,由於沒有一個具有全面授權的普遍立法機構或行政機構,大多數國際條約相互平行存在,並在未考慮與其他協議潛在衝突的好處下進一步發展。還存在國際執法問題。[27]這導致了重複和失敗,部分原因是無法執行協議。一個例子是許多國際漁業制度未能限制捕撈實踐的失敗。[28]

參考資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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