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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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樂部物品(英語:Quasi-public goods),又稱俱樂部物品(英語:Club goods),也被稱為集團物品(collective goods)、收費財(toll goods)、人為的稀有物品(英語:artificially-scarce goods),是經濟學上的一種物品概念,介於純粹的共用品與純粹的私用品之間,它具備排他性,但卻不具備敵對性,因此俱樂部產品之邊際成本接近於零[1]。其有時被視為是共用品中的一個類別。這個術語由美國經濟學家詹姆斯·M·布坎南在1965年於《經濟學刊》發表的《人為的稀有財》(artificially-scarce goods)一文中首次提出。布坎南在文中論述了組織的規模如何影響公共財的供應,並提供了解決不同會員人數下消費所有權(英語:ownership-consumption)分配問題的理論結構[2]。
俱樂部物品是在某些團體中共享的有價值物品,但是只限於這個團體的成員才能享用,不允許其他人使用。典型的俱樂部物品有,高爾夫球場、電影、有線電視、私有停車場。這種物品會通常形成自然獨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