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特惠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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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特惠稅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是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前身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下向發展中地區提供優惠關稅的制度。普及特惠稅制度豁免部分世貿成員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成員給予來自所有其他世貿成員的進口貨同等待遇,也就是向所有其他世貿成員收取劃一關稅。
普及特惠稅制度的設置,是基於公平性原則,來豁免世貿成員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讓已發展成員減收來自發展中地區的進口貨關稅,但不向已發展地區減收關稅。1960年代,有關制度的構思在聯合國貿易及發展委員會中廣泛討論。當時的發展中國家指出,最惠國待遇未能加快已發展成員減低以至取消關稅的步伐,以使發展中地區受惠。1971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採納聯合國貿易及發展委員會的建議,在最惠國待遇原則中加入兩條豁免條款,針對發展中地區的產品。該兩條豁免條款有效期為10年。到1979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根據授權條款確立最惠國待遇原則中的永久豁免措施。這豁免措施容許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締約國(相當於現時的世貿成員)針對其他國家設立貿易特惠稅制,但這些稅制對於各受惠國必須是「普及、非歧視及非互惠的」,不能優待某幾個友好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