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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產業署(英語:Government Property Agency,縮寫GPA),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轄下的部門。部門於1990年4月1日成立,把當時分散在香港政府前布政司署財政科、地政總署、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建築署所管理的政府物業歸納由政府產業署負責統籌管理。
政府產業署於1990年4月1日成立,主要工作是致力提供合適的政府產業,以便政府能提供高效率的服務。善用現有政府產業,並作出所需調整,以應付政府的需求。為政府產業提供最符合成本效益的管理服務。為配合運作需要和法例規定的轉變,把政府物業翻新及改善。與其他相關部門合作,使政府土地得以地盡其用。
現任署長是馮建業先生,及副署長是陳子平先生。
政府產業署主要職能,包括:
前總產業經理(樓宇管理)岑國社以權謀私,將1億5千萬元政府物業管理合約批予其弟婦的兄長,雖然廉政公署找不到岑收受利益的證據,而岑亦否認與涉案親友認識,但廉署人員窮追不捨,翻查十多年來的出入境紀錄,發現二人曾同日同時離港赴內地,並同於翌晚先後返港,終確定兩人彼此認識,最終將岑送交法庭,成為首宗首長級公務員被控以權謀私的案例,終審法院更頒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義,影響深遠。
廉署於1998年接獲情報,指涉案的物業管理公司雖然未合乎資格,但岑國社卻要求下屬給予該小型公司一個機會並修改審核報告,中央投標委員會最終應岑建議,將政府合約判予該公司,其總經理兼大股東正是岑弟婦的兄長,但岑在評審時完全沒有提及,亦沒有向上司申報利益,明顯違反公務事務規條的要求,亦嚴重破壞政府公平投標制度。
律政司後來以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提出檢控,岑辯稱不知道涉案的公司老闆是弟婦的兄長,故沒有申報利益,亦沒迴避遴選工作。負責該案的廉署調查員估計,岑與涉案老闆可能曾一起外遊,遂翻查過去十多年的出入境紀錄,終發現二人曾於1993年9月20日同一時間經紅磡離境,並於翌日晚上先後回港,因此有理由懷疑二人認識。
至2000年,岑被裁定4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被判入獄9個月,更損失6百萬元長俸,律政司後來成功申請覆核刑期加監至30個月,岑不服上訴,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結果終審庭亦判岑敗訴,同時頒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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