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條約 (18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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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和約(Treaty of Paris)是在1856年3月30日俄羅斯帝國在克里米亞戰爭後和鄂圖曼帝國、英國、法蘭西第二帝國、薩丁尼亞王國,以及奧地利帝國、普魯士兩個中立國所簽訂的的和約。同年4月16日,簽署巴黎海戰宣言(Paris Declaration on Naval War),規定在戰爭期間,商業活動必須受到保護,巴黎海戰宣言確立四項原則:1、廢除私掠船制度;2、除戰時禁運品外,禁止捉捕懸掛中立國旗幟的船舶上的敵國貨物;3、除戰時禁運品外,禁止捉捕懸掛敵國旗幟的船舶上的中立國貨物;4、封鎖必須有實效,即必須由一支真正足以阻止進入敵國海岸的部隊所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