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屋(英語:Squatter)在香港一般是指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或位於私人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或臨時居所,其建築通常相當簡陋,大多以鐵皮及木板等搭建而成,所以又俗稱鐵皮屋、木屋;香港的非原居民村落只是寮屋區(squatter area:佔屋)。
根據現行寮屋管制政策,在1982年寮屋管制登記中已登記的寮屋會獲發寮屋編號,構築物的位置、尺寸、建築物料及用途如與1982年寮屋登記記錄相同,便可獲暫准存在(但其非法或違契性質不變),直至因發展計劃、環境改善或安全理由而須予以清拆,或直至自然流失(例如構築物無人佔用或不再存在)而被取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