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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形式,消除某一類人對罪行的所有法律紀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大赦是赦免的一種,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有罪的宣告也歸於消滅,等同除罪化。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在有許多外來移民的國家或地區(如,香港,澳門,美國等),也有單獨針對偷渡和滯留者的大赦。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5年8月27日) |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8年2月3日) |
中國古代皇帝以施恩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換年號、立皇后、立太子等情況下,常頒佈赦令。如果僅赦免某些特定地區,則稱為曲赦。
概括而言,中國歷史上在以下情況下會施行大赦[1]:
近代各國的大赦,則與中國古代的不同,不是出於恩典,而是國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適用範圍最廣,凡在某一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僅免除刑的執行,而且使罪、刑從根本上消滅,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於大赦是國家的一項重大行動,通常是由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機關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於其憲法中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佈。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則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佈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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