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承認对一个国家的承认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外交承認(英語:Diplomatic recognition)指主權國家對另一個國家或政府承認的行為或狀態,是國際法的單邊行為,具有國內與國際法律後果。承認可以依據事實上或法理上。承認可以是政府的公告聲明,也可以是一些行為如與被承認國家共同簽署公約。在聯合國投票支持另一個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是一種隱式承認。 對一個國家的特定行為的不承認,並不影響對這個國家自身的承認。例如,一個被承認國家對特定領土的佔領不被國際普遍承認,並不意味着對這個國家的不承認或者對這個國家政府非法方式更替的承認。
外交承認(英語:Diplomatic recognition)指主權國家對另一個國家或政府承認的行為或狀態,是國際法的單邊行為,具有國內與國際法律後果。承認可以依據事實上或法理上。承認可以是政府的公告聲明,也可以是一些行為如與被承認國家共同簽署公約。在聯合國投票支持另一個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是一種隱式承認。 對一個國家的特定行為的不承認,並不影響對這個國家自身的承認。例如,一個被承認國家對特定領土的佔領不被國際普遍承認,並不意味着對這個國家的不承認或者對這個國家政府非法方式更替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