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寶物(越南語:Bảo vật quốc gia/寶物國家)[1]是越南物質文化遺產或過去流傳下來具有歷史、文化或科學價值的物品,對國家意義特殊[2]。國家寶物根據政府特別計劃保存。政府還撥出足夠比例國家預算收購、投資保護及發揚國家寶物價值。國家寶物稱號由總理獲國家文化遺產會同評估意見後決定承認[3]。
歷史
「國家寶物」始見於2001年6月29日國會所通過首部《文化遺產法》多個條款[2],但其確定並無明確定義及標準。2009年,《文化遺產法》修正案針對「國家寶物」提出單獨條款。根據該法,國家寶物須滿足以下所有要求[3]:
- 為獨一無二之原物;
- 為具特殊形式之物;
- 為具與民族重大事件、民族英雄、典型人物事業相關特殊價值之物;或具典型思想、人文、審美價值,具某種潮流、風格、時代特徵之著名藝術品;或一定歷史時期具促進社會發展作用、具高實用價值的典型發明;或證明地球及自然歷史不同形成及發展時期之自然標本。
——國會,文化遺產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2009年),第41條a款
文化體操遊歷部部長規定國家寶物認定的順序及程序,然後總理在國家文化遺產會同協商後決定認定國家寶物稱號[3]。首批國家寶物於2012年10月正式認定[4]。截至2023年,副總理代表總理簽署法令,認定了11批國家寶物,共265件。批次只取決於國家寶物所有者提交提名的時間順序,與國家寶物本身的類別及價值無關[5][6]。國家寶物的數量及指定日期如下:
法規
越南國家及國家寶物所有者持有、保護與海外展覽方面義務有嚴格規定。國家寶物應在國家文化主管部門登記。掌握國家寶物登記資訊的政府機關,應按所有者要求保密,提供專業指導,為保護及發揚國家寶物價值創造條件。轉讓國家寶物所有權時,所有者應於轉讓後十五日內告知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新所有者[3]。
2016年,根據越南總理發佈的23號/2016/QD-TTg決定,正式指定為國家寶物的物品只能在以下情況之一下運往國外:
為展示、展覽、研究、保存而將寶物運往國外,必須遵守《文化遺產法》第44條規定,該條要求具備以下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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