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英語: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OSNS),簡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駐港國安公署香港國安公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香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機構[4],於2020年7月8日成立[5][6]。駐港國安公署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1]

Quick Facts 主要領導, 署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
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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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主要領導
署長董經緯 副總警監
副署長李江舟 一級警監
孫青野
紀檢監察組長馬寅明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
機構類型中共中央派出機關[1]
國務院派出機構
行政級別副部級
授權法源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組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第四條
本級紀檢監察機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香港國安公署紀檢監察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香港灣仔區銅鑼灣銅鑼灣道148號香港銅鑼灣維景酒店(臨時總部)[2]
 香港東區北角城市花園道9號城市花園酒店(臨時宿舍)
 香港中西區西環西營盤干諾道西152號港島太平洋酒店(臨時總部)[3]
 香港九龍油尖旺區大角咀海帆道15號(興建中,永久辦公室)
對外官網https://www.osns.gov.cn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2020年7月8日[2]
影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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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林鄭月娥(左二)與駱惠寧(左一)、董建華(右三)、梁振英(右二)和鄭雁雄(右一)為國安公署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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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公署外牆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前門設置旗杆台

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繼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港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後第4個中央駐港機構。

沿革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7]。《決定》規定,「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7]。」

2020年6月1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一審)。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了說明[8][9]。《說明》指,「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9]。」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在接受《環球時報》採訪時表示,駐港國安公署將有力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發揮震懾作用」[10]經民聯籍香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體現了中央的全面管治權」[11]

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並由同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當天23時由特區政府公佈實施。此法的第五章規定了本署的一系列事宜。[12]

2020年7月6日,國安公署和港區國安委舉行共同協調會議。[13]

2021年4月23日,國安公署獲批出位於大角咀海帆道的兩幅用地,以興建國安公署永久總部。該總部大樓建築費用將由國安公署自行負責,無需動用香港特區政府公帑支付[14]。及後,政府透露該等用地將以免地價形式批出,地契年期直至2071年為止。

2022年11月,有傳媒披露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以港幣5億購入九龍半山超級豪宅別墅緹山。[15]

中央駐港國安公署首任署長鄭雁雄,副署長李江舟,孫青野於2020年8月7日,10月15日,11月9日,2021年1月15日,3月17日被美國《香港正常化總統行政命令》及《香港自治法》所制裁。

2023年7月19日,國務院頒佈人事令,任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副部長董經緯接替鄭雁雄出任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第二任署長。[16]

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承擔下列職責[17]

  1. 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2. 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3. 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4. 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機構設置

根據有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設置下列機構:

內設機構

……

歷任領導

署長
副署長

規章制度

與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八條,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12]

此外,駐港國安公署人員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12]

與其他機構的關係

《港區國安法》五十二條規定,本署需與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加強工作聯繫和工作協同[12]。第五十三條規定,本署應當與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12]。第五十四條指,本署與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會同特區政府加強在港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12]

《港區國安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在任命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和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前,特區行政長官必須書面徵求本署的意見[12]

偵查與管轄權

《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經本署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對本法中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12]

  1.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2. 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3.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五十六條,本署負責對第五十五條所列相關案件的立案偵查[12]

《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在特區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12]。第六十條規定,本署及成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特區政府管轄,執行職務的人員及車輛不受特區政府執法機關的搜查、扣押[12]

駐署紀檢監察組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紀檢監察組,簡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香港國安公署紀檢監察組,是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設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派駐機構。

沿革

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統一設立派駐機構,名稱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紀檢監察組。派駐紀檢監察組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履行中共黨內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20]。2020年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成立後,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香港國安公署紀檢監察組,由馬寅明出任首任組長[21]

歷任領導

組長
  • 馬寅明(2021年-)[21]
副組長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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