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是道德、政治和治理學中(包括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概念,意即在社會、政治或管理關係中的責任、擔當、罪責的分配,及對情況作出解釋的責任。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 (2012年11月12日) |
企業管理問責制
企業和個人為自己的活動與行為負責。企業中的每個人都要為組織希望達到的目標和結果承擔責任。企業中的問責制不是對員工的束縛,承擔責任的同時也意味着自主權。
企業建立問責制有三個層級的工作要做,首先,要建立個人問責制;第二,經理人要建立起團隊的問責制制度;第三,整個企業要建立問責制文化,又叫聯合問責制,也就是整個企業層面針對某一目標時候的時候每個部門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且攜手合作,相互補位,共同完成目標,而不能相互推諉責任,讓部門之間責任的銜接出現空白。
個人不承擔責任由於4種心態導致:兒童的被動心理導致了一些被動行為,比如等和看,不知道自己在工作中主動要做什麼,永遠在等待主管的命令;還有一些人過於主觀,不顧客觀事實,導致了他們根本看不到一些事情應該是自己的責任;而一些極度自私心理的人,遇到責任的時候,則會玩起責備他人的遊戲,或者耍些手段掩蓋事實真相,在責任面前永遠顯得無辜;還有些人,他們總是推卸責任,這是因為他們自卑,認為自己的能力不足以完成任務。
政治問責
問責制(accountability)是代議制政府之基石之一;沒有問責制,就有可能造成社會長期不穩定[1]:17。各國政治制度對政府和政府官員的責任有不同的管轄方法。一個有問責制之政治制度,是政府必須盡最大之努力去對選民負責之制度[1]:17。
問責制 (accountability system)[2]主要見著於關於香港政治制度的論述。香港的高官問責制是這一政治制度的主要具體案例。根據對於香港制度的論述,「問責制」的主要特點如下:從民選中當選的國家首長親自選出合適的官員來負責各項事務;當政策出現失誤時,那麼首長必須向相關的官員問責(究問責任),而犯錯的官員將要離職(引咎辭職或被解僱)以示向首長當責(承當責任);如果政策失誤過於嚴重的話,首長便須接受其他官員和市民的問責(究問責任),而自己須下台以示當責(承當責任)。[3]
問責制與西敏制下的責任政府制度(或譯「問責政府」制度)類似但稍有不同:香港政治學中的「問責制」適用於與香港類似的行政首長制政府。西敏制下的政府政治官員由民選議會選出,並對議會負責。政策失誤時,由議會向相關政治官員問責,如問題嚴重(不論官員個人是否有錯)官員都應離職(引咎辭職或被解僱)以示向議會負責。
議會制政府,特別是西敏制政府,普遍使用責任政府制度,其特徵包括:
- 行政部門首長由議會任命並向議會負責,失去議會信任即應當辭職。
- 國家元首(例如君主)必須通過責任部長(即對議會負責的行政部門首長)行使國家權力,不可以其他方法行使權力。責任部長有義務對元首提出建議以及如此建議的理由,以使元首能夠依照建議行使國家權力。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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