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英語:Trademark)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誌,可以是圖形或文字,也可以以聲音、氣味或立體圖來表示。[1]
標記
在採商標註冊標示國家,如美國,圖形「®」表示某個商標經過註冊,並受法律保護,稱作「主要註冊」(Principal Register)。圖形「™」常用來指某個標誌未經註冊通過而作為商標使用,僅具描述(merely descriptive)性質,可申請「輔助註冊」(supplemental register)避免日後其他類似商標註冊混淆,但標示使用上不限商標是否註冊通過。[2][3]另外,尚有「℠」的服務商標。
起源
商標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當時工匠將其簽字或「標記」印製在其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這些標記演變成為今天的商標註冊和保護制度。這一制度幫助消費者識別和購買某產品或服務,因為商標所標示的該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和質量符合他們的需求。
中國最早的商標是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使用的「白兔標識」,已經與現代商標無顯著區別。[5][6][7][8][9]1904年8月4日,中國第一個商標法規《商標註冊試辦章程》頒佈[10]。
作用
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服務上,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也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商標以獲取報酬。一般來說,商標有以下三個作用:
- 指示來源或所有權;
- 保證商品或服務擁有同等水平的質量或特質;
- 用於廣告宣傳。[11]
從廣義上講,商標對商標註冊人是一種獎勵,使其商品或服務獲得承認和經濟效益,商標也鼓勵創作和積極的態度。商標保護還可阻止仿冒等不正當競爭者用相同或相似的標記,來推銷低劣或不同的產品或服務。商標制度主要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能使有技能、有進取心的人在儘可能公平的條件下,進行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與銷售,從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註冊
商標不一定要註冊。未註冊的商標在投入商業使用後,取決於當地法律,也可能獲得一定保護。但註冊過的商標能獲得更多的保護。[12]
幾乎任何東西都可以註冊成商標。商標可以是文字、字母和數字,或它們的組合。構成商標的可以是圖形、顏色、符號、立體圖(例如商品的形狀和包裝)、有聲標誌(例如音樂聲或聲音),可以是香味或具區別特徵的顏色,也包括網域註冊商標,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經國家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商標通過確保商標註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註冊人受到保護。
商標除了可標明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性來源,還有其他種類的商標。集體商標為某協會所擁有,該協會的成員用集體商標來標明其符合一定的質量標準和該協會所確定的其他要求。這些協會中有代表性的有,會計師協會、工程師協會或建築師協會。證明商標是用來證明達到某些規定的標準的商標,但不限於僅由任何成員使用。任何人只要交驗有關產品達到若干規定的標準的證明,即可取得證明商標。例如,用於乾酪的英國商標「斯第爾頓」即是一種證明商標。
首先,必須向適當的國家或地區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該申請書中必須有一份申請註冊的標誌的清晰圖樣,包括任何顏色、形狀或立體特徵。該申請書中還必須列出使用該標誌的商品或服務的清單。該標誌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才能作為商標或其他類型的標記受到保護。該標誌須有顯著性特徵,使消費者能將其作為識別某具體產品的標誌加以區別,並與識別其他產品的其他商標區分開來。該標誌不得誤導或欺騙消費者,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
最後,所申請的商標權不得與已經授予另一商標註冊人的商標權相同或相似。這一點可以通過國家局的檢索和審查,或通過提出相似或相同權利主張的第三方所提出的異議,予以確定。例如,中國大陸商標註冊採用審查制,要通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過程。
國際註冊有兩種方式,一種為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註冊,另一種為商標國際註冊及領土延伸。在國際商標註冊領土延伸所需注意者,必須延伸申請於規定的期限之內沒有被所要延伸領土的成員國駁回,依照協定商標才會在該成員國受到保護。
保護
各國對商標權的保護期限長短不一,但期滿之後,只要另外繳付費用,即可對商標予以續展,次數不限。商標保護是由法院或行政機關來實施的,在大多數制度中,法院和管理商標的行政機關都有權制止商標侵權行為,一般而言,法院的裁決具有最終效力。
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均對商標進行註冊並加以保護。每一個國家或地區局均有商標註冊簿,其中載有關於所有註冊和續展的全部申請資料,為審查、檢索和可能由第三方提出異議或評定,但商標註冊的效力僅限於所涉的一個國家(或,屬於地區註冊的,幾個國家)。
為了避免非要在每一個國家或地區局分別註冊不可的情形,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實行一種商標國際註冊制度。目前有所謂的國際註冊簿,可供查詢在哪些國家註冊商標。該制度的依據是兩部條約,即《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與該一部或兩部條約的成員國有某種聯繫(通過國籍、住所或營業所)的任何人,根據在該國商標局進行的註冊或提出的申請,可以取得在馬德里聯盟部分或全部其他國家有效的國際註冊,目前,有60多個國家參加了該一部或兩部協定。
保護商標如果去法院,一般有兩類訴由,一類是商標侵權之訴(infringement),一類是商標沖淡之訴(dilution)。[12][13]
不受保護的情況
商標與版權一樣,可以合理使用。在美國有兩種情況可以合理使用,一種是「描述性合理使用」(descriptive fair use),即不將被註冊為商標的詞彙作為商標使用,如有人將「大白兔」註冊為商標,但仍然可以使用該詞彙來指代一隻很大的白兔;另外一種是「名義合理使用」(nominative fair use),即不將商標放在商品上使用,僅僅提及該商標以指示擁有該商標的商品或權利人,如在報紙中調查讀者對特定樂隊的印象而使用這些樂隊被註冊為商標的名字。[12]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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