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受法律約束力限制的協議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合同[1](英語:contract)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合同(例如買賣包含線下購物和網絡購物)、物權合同(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合同(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合同關係(例如 行政合同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在民法上,狹義的合同(即債權合同)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合同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合同。合同行為並不等於「合同書」,一份合同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合同行為;合同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合同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合同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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