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源自荷蘭語:akker的發音)是臺灣農民計算田地面積之單位,換算成公制1甲為9699平方米,或0.9699公頃,或2933.99904坪。[1]
起源
甲這個單位,出現在荷蘭東印度公司統治臺灣時期,是台灣漢人獨特的面積單位。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出版《臺灣省通志稿 卷三》,引用《赤崁樓筆談》:「自紅夷至台,十畝之地,名為一甲。」根據張光裕編《臺語音外來語辭典》,甲應源於「阿甲」,荷蘭語「akker」(「田園」之意,相當於英文「acre」),臺灣閩南人以臺灣話取其尾音。
臺灣史學者、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翁佳音指出,荷蘭文獻清楚記載,「甲」是臺灣漢人自己的話。成功大學學者楊金峯指出各地方言表示土地的語詞中,多有用到近似的音,東北一帶話語中的「旮旯」(角落。《禮記·檀弓下》唐 孔穎達疏:「謂槨前後及兩旁樹之,角落相望,故云四角」),旮字讀音近似閩南語的「角」;民國初,峽西合陽縣一帶的土地買賣契約用「地一叚」表示一方土地;叚爲假的古字,讀音同假,合陽方言「叚」字讀音同角。(見〈被現代人曲解的「叚」字〉中國周刊,20200514);閩南話「彼角啊」指那一角落的土地。閩南語的「角」與「甲」同聲韻,不同聲調。廈門話則慣用「落」來表示角落[2]。 張光裕猜測的akker (閩南語讀音近似「阿科」),其尾音讀音與甲或角相去甚遠。
使用
在臺灣荷西殖民時期,甲就是土地的面積單位。鄭氏王朝和清治時期也沿用了這一制度,但開墾者多使用犁為單位,一犁約等於五甲。臺灣日本殖民時期之後,逐漸採用甲和日制單位坪通用。中華民國政府統治臺灣後,公家文書,如土地所有權狀(地契)等,全面採用公制之度量衡,面積單位改為「平方米」和「公頃」。但民間在習慣上,一般都使用「坪」和「甲」來表示面積,其中「坪」多用於城市、房屋面積,「甲」多用於農地和山坡地。
參考資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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