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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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性(英語:sustainability),也稱永續性,是人們在滿足人類需求與未來發展時,在資源開發、投資方向、技術發展和制度變革中保持環境平衡與和諧的過程[1]。可持續性可以是一種想法、一種生活系統的性質、一種生產方法或一種生活方式。可持續發展的定義最常見的引述來自布倫特蘭委員會,該委員會是由聯合國在1983年正式召開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當該委員會成立時,聯合國大會確認,環境問題是全球性的和堅定的,建立可持續發展政策是所有國家的共同利益。從這事實看出,在涵蓋所有人類活動的定義,可持續性在界定上部分地方是有困難的[2][3]。有些人認為可持續性能夠以環境、經濟與社會三個領域來定義[4],並可考量到文化、技術與政治等子領域[5][6]。根據聯合國在1987年發表的《我們共同的未來》 中,可持續發展被定義為「在不損害後代子孫滿足其自身需求的情況下,滿足當代需求的發展模式」 [7] [8]。可持續發展可能是可持續性的組織原則,但某些人可能將這兩個術語是(視)為矛盾的(即,發展本質上是不可持續的) [9] [10] [11]。
可持續性一詞的現代用法十分廣泛,很難精確定義 [12]。最初,可持續性意味着僅利用自然可再生資源 [13]。可持續性從廣義上來講,是能夠保持一定的過程或狀態,但這一詞普遍用於研究生態和社會的關係。在生態方面,可持續發展可以被界定為具能力的生態系統,能自我維持一切生態的過程、功能(英語:Function_(biology))、生物多樣性和未來的活力[14]。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一個複雜術語,可以適用於幾乎每一個方面,地球上的生命,特別是許多不同層次的生態環保,包括濕地、草原和森林,並成為了人權組織的概念,如生態城市,可持續城市,和人類活動,如可持續農業、可持續建築[15]和可再生能源。不過,可持續發展的字義在某些組織原則中很可能與可持續性是相互衝突的[16][17],因為其組織的可持續發展可能試圖透過非可持續性的方式進行。
天然資源的使用必須控制在一個能夠還原的速度,人類生活才能具有可持續性。然而,現在有明確的科學證據表明,人類的生活無法維持,人類需要以集體地減少自然資源的利用,將其消耗速度減少至一個可持續的限度內。[18][19]
可持續建築的理念因此應運而生,它被視為實現城市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重點領域。